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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365体育投注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0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
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5号)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5体育投注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标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过程管理,以及政府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监管。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限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由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取消其中标人资格,信用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记录,并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注明:相关合同的结算价款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以总价固定(或单价固定)方式计价结算,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包括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等,在合同期内不予调整。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
(二)工程变更的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设计缺陷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据各行业监管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变更时,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追加经费的,应报原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审计机关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部门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三)施工分包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等进行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得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四)施工现场的监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条款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标后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项目部人员的监管。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在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留存。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等原因丧失履约能力,或因辞职、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被停止执业等导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第三方检测项目负责人的,施工、监理或检测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予以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第三方检测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和信誉标准不得降低,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建设单位或行政监管部门留存。
(六)资金支付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各年应支付比例,并严格执行合同。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形象进度确认签字,由建设单位确认,财政部门根据提交的确认单,按工程进度拨款。
建设工程竣(交)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对建设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未经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不得进行最终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负全面责任,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管理。
(一)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督促设计单位派员到现场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设计变更的,督促设计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并派员到现场与施工、监理人员会商确认,必要时驻场服务。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及主要管理人员资质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督促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位履职情况进行记录。
(三)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四)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认真审核。
(五)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六)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
(七)做好并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合同、签证、付款凭证、检查、验收等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员违规变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处罚性条款。
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及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追责,将主要人员违规变更、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具体变更程序按照第四条第(五)项执行。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农牧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监督检查,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1.项目经理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在岗,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
2.项目经理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备案是否按第四条第(三)项执行;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三)工程施工及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情况;
2.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
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
4.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农牧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对经本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后报上级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进行全程稽察;根据需要,会同财政、审计、住建、监察等部门进行联合稽察。
其他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资金或需预算资金偿还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审计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造价控制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预算内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本级政府安排,及时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监察部门依法对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对无法履约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由建设单位报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清场。
第九条 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受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违法违规及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建立协同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入不良记录,将其不良行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现场项目部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已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四)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与监理单位串通,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六)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成资料的;
(七)挪用工程款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开工或未完成,严重延误工期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入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的;
(二)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擅自超概算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设计或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侵占、挪用、骗取建设资金的;
(六)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决算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八)对已经批准并且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开工或未完成的;
(九)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和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以及地方财政建设资金的。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入不良记录,将其不良行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四)工程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工程施工进度,造成预算失控或重大损失的;
(五)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提高或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预算失控或重大损失的;
(六)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监理报告的;
(七)监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九)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不力、问题查处不到位或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的。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