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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7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365体育投注农牧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自治区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以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融合为重点,进一步扎实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逐步实现农牧民工市民化,推动农牧民工工作有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2.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民工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
3.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4.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农牧业劳动力转移就业达40万人次,每年实现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次,使每名有培训愿望的农牧民工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农牧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努力实现有落户愿望且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牧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牧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
(一)实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将农牧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等现有培训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农牧民工实训基地。各地要制定农牧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实现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双提升。对365体育投注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实现实名制管理。打破地域限制,农牧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牧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牧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住建委、农牧业局、安监局、统计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负责)
(二)加快发展农村牧区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
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牧区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定期发布制度,引导职业教育围绕市场需求办学校、根据产业发展设专业、按照岗位要求搞教学,不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各地根据需要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牧区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扩大面向农村牧区的招生规模,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视企业办职业教育,创新“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真正做到校企结合、产教融合,依托企业、贴近需求,突出实战和应用,建设和加强教学实训基地,打造具有鲜明职教特点、教练型的师资队伍。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积极开展职业教育“送教下乡”、“田间学校”等,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牧民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市教育局、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牧业局、扶贫办负责)
(三)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
完善和落实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彻底清理针对农牧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平等就业权利。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家庭服务业,扶持中小微企业,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开发适合农牧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积极支持农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牧业发展,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发展,吸纳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牧民工就业。加强农牧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大力开展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等专项服务活动,提升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输出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旗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转移就业示范点带动就业作用,做好土地流转后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市人社局、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牧业局、住建委、商务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负责)
(四)积极促进农牧民工创业
将农牧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牧民工创业。创建一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牧区科技创业行动和农村牧区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带动农牧民工返乡开展科技创业。支持农牧民工网上创业。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农牧民工创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并保障担保贷款贴息到位。组织实施“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支持农牧民工在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商务局、住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扶贫办、人民银行、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牧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规范使用农牧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各地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农牧民工的动态管理。对农牧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牧民工可签订简易劳动合同。进一步提高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依法规范劳务承包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推行建设项目人力资源专管员制度。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内人社发〈2014〉97号文件),对违法用工、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妇联负责)
(二)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要求,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落实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引导和推动用人单位合理提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大力推行以“两金三制一卡”为主要措施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在农牧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的建筑、矿山、餐饮服务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住建委、国资委、人民银行、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负责)
(三)扩大农牧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
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牧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农牧民工可选择参加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农牧民工随迁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允许在就业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牧民工及其家属,在居住地参保新农合,享受新农合门诊及住院补偿待遇。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文件),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牧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牧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积极探索农村牧区地方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牧民工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作,研究制定适应性参保政策。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牧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总工会负责)
(四)加强农牧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企业一线操作农牧民工培训,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牧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建立职业病保障基金,救助得不到工伤保险保障的职业病患者。加大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力度,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牧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建立农牧民工职业危害追溯制度,实施农牧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牧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各级政府应对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并且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职业病人提供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市安监局、卫计委分别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国资委、法制办、总工会负责)
(五)畅通农牧民工维权渠道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的审查上,简化程序,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工作范围的,要积极帮助协调联系,指引去相关部门处理,要最大限度地化解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激化为刑事案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国资委、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负责)
(六)加强对农牧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主动加强与建设主管机关和劳动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相互通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与相关部门协作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以非诉讼方法解决的纠纷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方式协调解决,以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一方面,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自我保护和自觉守法的意识。通过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引导农民工正确运用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积极向建筑企业和用工单位进行法律宣传,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自觉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公证处优先为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提供公证服务,优先办理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赔偿等强制执行公证业务,鼓励公证处在标准以下减免公证收费。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牧民工委托,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代理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年度考核中适当加分。将为农牧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讨薪维权列入律师、公证员送法下乡活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宣传周开展农牧民工讨薪维权专项活动,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为讨薪农牧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牧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一)逐步推动农牧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对常住人口全覆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建立居住证制度,对已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市农牧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文新广局、卫计委、法制办负责)
(二)保障农牧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形成与城镇居民需求相协调的学校布局。鼓励地方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学资源,满足农牧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特别要落实好农牧民工子女就近上小学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团市委、妇联负责)
(三)加强农牧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将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疾病预防纳入免疫规划,保障农牧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集地的疾病监测工作,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等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开展农民工健康心理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心理疾病指导服务;强化农牧民工聚居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做好农民工适龄子女预防接种的衔接,把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提高农民工子女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加大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力度。加强农牧民工健康管理,强化拟婚夫妇婚前医学检查和拟育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允许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农牧民工,享受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12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旗市区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四)逐步改善农牧民工居住条件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在城镇稳定就业并持有365体育投注居住证(含暂住证)居住满一定年限,缴纳社会保险的农牧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因“撤乡并镇”造成部分农牧民工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提倡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农牧民进城较多的旗市区按照实际需求建设部分小面积公寓型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单元型和宿舍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以及城市危房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使居住其中的农牧民工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牧民工,允许农牧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五)有序推进农牧民工在城镇落户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各类城镇要根据国家、自治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及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础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公安局、发改委、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牧业局、卫计委、统计局、法制办负责)
(六)保障农牧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做好365体育投注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牧民工的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牧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完善各旗市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机构建设,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牧民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妥善处理好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分别会同市法制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七)加强农牧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农牧民工输入相对集中城市,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牧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健全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拓展管理服务、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牧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推进就业信息全区乃至全国联网,有针对性地为农牧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市农牧民工办会同市各成员单位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牧民工社会融合
(一)保障农牧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中的党、工、团组织建设,重视从在优秀农牧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牧民工入会方式,将农牧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积极推荐优秀农牧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完善农牧民工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农牧民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农牧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市农牧民工办会同市民政局、人社局、国资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负责)
(二)丰富农牧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把农牧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文化娱乐室、图书室、健身房、“绿色网吧”、多功能服务室等向农牧民工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结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在边境和部分旗市区开展数字文化资源走进蒙古包工程,充分利用无线WIFI技术以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移动终端,尤其是智能手机进行在线阅读、在线观看和离线下载学习观看,为边疆偏远地区无网络覆盖的农牧民工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数字文化信息资源服务,满足广大农牧民工文化需求。引导农牧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开展“全民阅读进工地”、建设农牧民工书屋、书香工地创建等活动。在农牧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开展公益数字电影放映进工地活动。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牧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农牧民工自编自演或者反映农牧民工生活的农牧民工文艺汇演、优秀农牧民工事迹巡回演讲等文体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牧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牧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市文新广局、农牧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宣传部、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负责)
(三)加强对农牧民工的人文关怀
关心农牧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牧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组织农牧民工看电影、系列游等人文关怀活动。深化关爱农牧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对有需要的农牧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和关怀关爱服务。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牧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将包括农牧民工在内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纳入救助范围。(市农牧民工办会同市教育局、卫计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负责)
(四)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加强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创新留守、流动儿童帮扶救助项目。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嘎查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牧区“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有效解决农村牧区空巢、独居、“五保”和优抚对象等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难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市民政局、妇联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牧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把农牧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拟成立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对农牧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市和旗市区也要成立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力量、场地、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呼伦贝尔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旗市区每半年向呼伦贝尔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农牧民工办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大农牧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
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各旗市区要充分利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旗市区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市财政局、农牧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委、文新广局、卫计委负责)
(三)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牧民工的积极作用
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牧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牧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牧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文新广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负责)
(四)夯实做好农牧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牧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牧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展农牧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市统计局、农牧民工办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五)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牧民工的社会氛围
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牧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关心帮助农牧民工的公益活动,为做好新形势下365体育投注农牧民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舆论氛围。深入阐述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举措;组织呼伦贝尔市广播电视台、呼伦贝尔日报等市级主流媒体,各级各类新闻网站,各旗市区广播电视台、各记者站运用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报道365体育投注各地广大农牧民工在生产、生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涌现出的农牧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市等各类典型事例,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对农牧民工的吸引力,努力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共鸣。要加强和完善对农牧民工表彰奖励机制,对先进人物和典型事例进行大力的宣传和报道,从而激励广大农牧民工自强不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使尊重农牧民工、公平对待农牧民工、让农牧民工共享365体育投注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农牧民工办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新常态下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涉及农牧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呼伦贝尔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督察,及时向365体育投注报告为农牧民工服务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