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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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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家庭农牧场 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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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家庭农牧场 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家庭农牧场 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0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9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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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365体育投注全面深化改革规划工作安排,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现将《呼伦贝尔市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工作。

附件:1.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2.家庭农牧场认定情况备案表

3家庭农牧场认定情况汇总表

4.填表说明

 

呼伦贝尔市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经营主体,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提出365体育投注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

一、做好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家庭农牧场是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牧、林、渔等产业为经营范围,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实体。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主要是农牧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牧场专门从事农牧业种养专业化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

由传统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向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是现代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家庭农牧场作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符合农牧业生产特点和家庭经营的特征,保留了农牧户家庭经营的内核,是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是现代农牧业提升发展的内在要求。家庭农牧场将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牧业,也是保障农畜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发展家庭农牧场,对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率、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意义重大。

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对于推进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建立家庭农牧场管理制度,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进行家庭农牧场认定,是对其进行管理、培育和扶持的基础。做好家庭农牧场认定,有利于提高农牧户加大对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牧业现代化经营水平和生产效益;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制度和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培育发展和壮大职业农牧民队伍。

旗市区和苏木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以农牧业部门为业务主体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引导,安排工作人员深入嘎查村调查摸底,按程序做好认定工作。

二、家庭农牧场认定标准

(一)家庭农牧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县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以从事种养业为主,经营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标准化程度较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二)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应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接受过相应的农牧业技能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依法享有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户。

(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可适当雇工。

(四)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净收入占家庭农牧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牧场经营收入不低于当地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民收入。

(五)家庭农牧场经营规模要达到如下标准。

1.从事粮油作物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扎兰屯市、阿荣旗、莫旗、鄂伦春旗、额尔古纳市500亩以上,其他旗市区1000亩以上。

2.从事林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设施蔬菜经营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经营面积50亩以上。

4.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设施花卉经营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花卉经营面积20亩以上。

5.从事食用菌生产为主的,黑木耳年种植10万袋以上。其他菌类年种植5千袋以上。

6.农区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达到日历年度基础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基础母羊100只以上、或基础母牛50头以上。

7.在确保草畜平衡并严格执行打草规范的前提下,牧区从事畜牧业养殖为主的牧户,日历年度养殖规模基础母羊存栏500只以上,或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混合饲养牲畜头数,日历年度基础母畜存栏500只羊单位以上。

8.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肉鸡或肉鸭年出栏5000羽以上、或肉鹅出栏1500只以上,或蛋鸡年存栏2000羽以上,或家禽混养年出栏3000羽以上。

9.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渔业净收入占农牧业总收益的50%以上,且经营池塘面积20亩以上,或山塘、水库、湖泊面积150亩以上。

10.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纯收入15万元以上。

(六)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草牧场为主要经营载体,并相对稳定。

家庭农牧场经营的土地草牧场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资料,且权属无争议。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草牧场流转合同,并在苏木乡镇农牧业经管部门(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草牧场相对集中连片;从事林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5年以上;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

(七)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牧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

(八)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活动须有完整的财务收支核算。

(九)管理方式先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对周边农牧户具有明显示的范带动作用。

三、家庭农牧场认定程序

(一)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条件的农牧户,向当地苏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2.家庭农牧场场主户口本复印件三份;

3.土地草牧场承包、流转合同书复印件三份。

(二)苏木乡镇政府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苏木乡镇政府组织农牧业经营管理和相关部门人员现场勘察认定,在15个工作日内由政府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上报旗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报人说明情况。

(三)旗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自治区统一样式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四)旗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家庭农牧场档案管理制度,对家庭农牧场相关档案及信息实行统一管理。旗市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向市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上季度所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上报家庭农牧场认定情况备案表(附件1表)。

(五)家庭农牧场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审核按照确定的认定标准进行。对已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审核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上签署通过审核意见;对已不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标准的,取消其家庭农牧场资格,并注销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四、支持家庭农牧场认定措施

(一)放宽名称认定条件

农牧户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家庭农牧场的名称,在名称中必须使用“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等专有名词。对达到较大规模的家庭农牧场,可以申请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牧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二)降低资本准入门槛

放宽出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其家庭资产总额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实行自行申报制,不受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鼓励农牧户以实物、土地、草牧场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形式投资设立家庭农牧场。

(三)放宽住所认定条件

对申请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住所,因生产经营场所在农村牧区而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办理认定。

(四)免收相关认定费用

对家庭农牧场认定实行“三免”手续,即免收认定费和证书工本费,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附件1

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照片

(粘贴)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学历技能

家庭人口

家庭劳动力数

申请家庭农牧场名称

家庭农牧场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收入

家庭农牧业经营

收入

常年雇工

数量

主要经营

种类

经营

规模

家庭经营农牧业资产

总额

流转土地

草原面积

流转土地

草原年限

所在嘎查

村委会意见

      日(公章)

所在苏木乡镇或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意见

      日(公章)

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日(公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旗县农牧业局、苏木乡镇经营部门和家庭农牧场各一份。

 

 

附件2

家庭农牧场认定情况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家庭农牧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

主要经营种类

经营规模

家庭劳动力数

常年雇工数量

家庭经营收入

农牧业经营收入

家庭经营农牧业资产总额

联系电话

认定文号

认定日期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时间:        

注:此表由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填写报盟市农牧业经营管理

 

 

附件3

家庭农牧场认定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家庭农牧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

主要经营种类

经营

规模

家庭劳动力数

常年雇工数量

家庭经营收入

农牧业经营收入

家庭经营农牧业资产总额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时间:       

注:此表由盟市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填写报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附件4

     

一、经营类型:认定证书中“家庭农牧场主要经营种类”一般按照农牧业行业进行划分。从事种养结合的家庭农牧场,需分别注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类别。家庭农牧场兼营研发、加工、销售及农牧业观光等服务的,需一并注明。

1)种植业:粮食作物(小麦、玉米、小杂粮、马铃薯、其他)、油料(大豆、葵花、胡麻、其他)、林果业(苹果、梨、杏、葡萄、其他)、蔬菜(蔬菜、食用菌)、花卉、其他。

2)畜牧业:生猪、肉牛(羊)、奶牛(奶山羊)、家禽、其他。

3)渔业:淡水鱼养殖

二、经营规模:依照经营种类型分别注明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规模。

三、家庭劳动力数:指家庭整劳动力数和半劳动力数之和。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

四、常年雇工数量:指在雇工中,全年累计雇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量。

五、家庭经营收入:指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六、农牧业经营收入:指包括种植业收入、其他农业收入和畜牧业收入,以及为农牧业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

七、家庭经营农牧业资产总额:指家庭农牧场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家庭农牧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八、认定时间:以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时间为认定时间。初次认定的家庭农场证书落款时间与发文时间一致。变更登记后换发认定证书的,认定证书认定时间仍然填写初次认定时间,落款时间为变更证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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