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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4—003)已经365体育投注2014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呼伦贝尔地区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地区所有民用机场、通用通勤机场。
第三条 365体育投注(以下简称365体育投注)负责组织安监、城乡规划、住建、无线电管理、林业、气象、城管、空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并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呼伦贝尔市发改委负责对呼伦贝尔地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协调。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检查监督,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规划部门: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征询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
(三)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净空行业验收纳入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中。
(四)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五)综合执法或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章户外广告牌等影响机场净空的行为。
(六)气象部门:负责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依法查处违章放飞气球等升空物体的行为。
(七)林业部门:负责对机场周边高大树木的统一管理,对机场管理机构日常巡视发现的超高树木进行处理。
(八)机场管理机构:协同相关单位做好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并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实施日常管理。
(九)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场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的项目,出具飞行程序、运行管制和电磁环境等方面的审核意见。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当地规划建设部门与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时,应确保其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第六条 住建部门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净空行业验收纳入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中。
第七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所有经批准建设的高大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且使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应向机场提供必要资料。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超过限制高度的障碍物及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时,应在24小时内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等;会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监管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向所在地监管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情况及障碍物相关资料,由365体育投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凡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或对机场周边水利设施改造不当而影响机场排水、防洪;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其他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十二条 机场扩建时,由当地政府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十五条 市(旗)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三章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预留作为机场远期发展所需的用地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场总体规划以及净空保护要求对规划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立即通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第二十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的,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审核无线电设台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三条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控。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现象,应当及时通报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并配合市无线电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在干扰排除前,造成干扰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名词解释如下:
机场净空: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而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以上的空间,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障碍物限制面: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无法使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障碍物:位于供飞机地面活动的地区上,或突出于为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之上,或位于上述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一切固定的(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和移动的物体,或是这些物体的一部分。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000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弧线相切的跑道平行线围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