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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19〕48号2019年12月31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
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建库;分类设组,专兼结合;动态管理,专业维护;便于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365体育投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质,从事本专业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和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
第三条 专家管理工作,由呼伦贝尔市专家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在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设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承担专家库建设、为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工作、防汛抗旱工作、自然灾害救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城市消防工作、选派专家及专家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家申请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向专家办提交《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专家办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核,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提交专家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聘任专家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与受聘专家签订聘用合同(见附件4)、颁发聘书及专家证。
第五条 专家采用聘用制,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届满前2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经专家办审查同意后可续聘。
第六条 根据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域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合理配置专家。专家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有色冶金、涉氨粉尘、交通农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防汛抗旱、自然灾害救援、森林草原防灭火和综合技术等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3名,每个专业组专家人数不少于10人,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对专家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应独立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形成专家组结论性意见;现场审查时,应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书;
(二)专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应提供技术指导;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独立出具专家意见,并出具专家组意见;
(三)专家参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开展工作;
(四)专家参加自然灾害类事故抢险救援,应提供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部署,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并出具专家组意见。
(五)专家参加政府层面、部门层面、企业层面应急预案论证、评审工作,参加应急资源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专家组意见。
(六)专家参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独立出具专家意见,为指挥部提供合理建议,并出具专家组意见。
(七)专家参加安全生产类或城市消防类的检查、指导并出具专家意见。
(八)专家对所出具的意见、方案、报告等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受专家办委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装备、器材等,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四)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委派外出执行任务,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有权要求给予相应报酬(支付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在专家办委派任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自觉服从管理,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自愿接受紧急调遣,及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为事故调查或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自身的专家行为负法律责任和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得从事与委派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执行任务时,应随身携带并出具专家证,聘请的临时人员应持有委派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六)严格遵守委派任务相关方保密制度。
(七)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或任务委派单位报告。
第十条 专家5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专家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终止专家资格,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专家办指派的工作任务或正常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法律法规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主观上发现隐患而不提出,对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二条 市级专家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从域外聘请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字〔2018〕54号)废止,各旗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1.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使用规则
2.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3.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4.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合同
5.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
6.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派出审批单
7.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外聘工作备案证明
8.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费用支付审核表
9.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现场检查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