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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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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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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候选 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等八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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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候选 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等八个文件的通知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候选 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等八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5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7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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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经365体育投注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候选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40036)、《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规定(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40035)、《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40037)、《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40038)、《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规定(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40039)、《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40040)、现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40041)、《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交易信息规定(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4004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候选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项目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和《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呼政发〈2014124号)等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交易活动中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第三条  由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候选名录库(以下简称候选名录库)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代理机构一经审查通过入选候选名录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从事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代理业务。应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吸纳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入库。

    第七条  代理机构备案条件:

    (一)系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资格等级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编制招标、政府采购文件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因代理违法行为被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代理业务。

    (五)未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

    第八条  代理机构备案资料:

    (一)《代理机构入库申请表》。

    (二)《代理机构入库承诺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代理机构税务登记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七)企业专职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

    (八)企业专职人员的用工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等材料。

    (十)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十一)近三年企业的有效业绩证明。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提交以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代理机构备案程序: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门户网站、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公开征集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公告。

    (二)代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第八条所列备案资料。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和审核代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

    (四)审定结果在相关媒体公示。审定符合入库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候选名录库,按照资质分类建立名录。

    (五)公示期内若有异议,代理机构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质疑。

    (六)代理机构应对所提交进入候选名录库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认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入选候选名录库,已入库的清除出候选名录库,并在一年内不允许加入候选名录库。

    第十条  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项目负责人及代理专职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代理业务时,要进行备案并持证上岗,不得同时承担其他代理项目。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过程中发生的非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招标,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项目单位和代理机构自行协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一经抽取确定,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不得无故放弃代理业务,否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三条  若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或代理机构无合法理由未能按要求完成代理任务的,项目单位有权拒付代理费并重新选择代理机构。同时由市交易中心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四条  建立代理机构从业信用档案及评价制度,建立项目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编标水平的反馈评价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代理机构信誉、资质和业绩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对其资质、信誉、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凡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给予惩戒处理。

    (一)超越资格许可范围和代理委托合同进行代理业务的;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或者在代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在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违规设置分支机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代理业务或者转让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以行贿、提供回扣以及恶意竞价、免费代理等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中途更换代理项目负责人,未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

    (十三)不向项目单位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违规现象发生或招标失败的;

    (十四)因从业人员的重大工作失误致使招标失败、造成招标人损失或导致代理项目被投诉的;

    (十五)未按招标程序执行的;

    (十六)违反开评标纪律、不接受监督人员监管的;

    (十七)以不合理的条件故意刁难、蒙骗招标人、投标人的;

    (十八)以不合理的条件故意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

    (十九)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认定,在申请进入候选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十)因招标代理被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二十一)因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在本地从业资格的;

    (二十二)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代理合同的;

    (二十四)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执业;

    (二十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用;

    (二十六)招标公告和文件编制粗糙、存在较多差错;

    (二十七)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开、评标工作正常开展;

    (二十八)经查证属于代理机构失职、失误造成投诉;

    (二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影响评定的行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1次的,暂停抽取资格1个月;2次的,暂停抽取资格3个月;3次的,暂停抽取资格4个月;4次的,暂停抽取资格6个月;5次以上的清除出库,禁止参加下一年度代理机构入选候选名录库,并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曝光。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

统一收取退付规定(试行)

    一、为规范365体育投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和《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呼政发〈2014124号)要求,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基本户中管理。该账户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进行监管。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信誉保证金以及其他保证金等),统一由基本户代收代付。

    四、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证金收取标准。

    五、项目交易活动中须以相应的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保证金的种类和收取标准以及基本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含、供应商、竞买人)基本帐户转出,采用银行汇款、转账的方式交至指定账户。其名称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保证金。

    七、投标人应当按照项目交易的要求,在截至日前提交保证金。投标人在交纳保证金时,须在银行汇票备注栏中简要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段号(项目编号),以便核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开户银行核对确认保证金已到账后开具收款收据。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或保证金未按时到账的(以银行到账日期为准),应认定其相关交易行为无效。

    八、保证金存入基本户后,不得移用、挪用、借用及其它违规使用。保证金退付、转为履约保证金或用于赔偿(补偿)项目单位损失等,须先批准后办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取和退付工作,并按月对账。

    九、保证金的退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执行。保证金必须按原提交的账户退还。保证金(不含土地竞买保证金)以银行汇款、转账的方式一次性退至保证金的原提交基本账户。投标人提交和退还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应与报名单位的名称一致。因单位名称变更、账户撤销等原帐户确实无法退回的,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银行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予以退回投标人基本账户。

    十、保证金的退还按下面程序办理:投标人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科室确认退付单位、退付金额,签名后转综合科审核,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批后,交综合科办理支付。

    十一、同一项目的保证金必须一批次安排退还,不得提前或滞后退还投标人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经项目单位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其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数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补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政府采购项目经采购人、监督人员、项目验收合格,土地、矿产招拍挂项目经出让人、监督人员、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人填写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表,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退付。

    十二、投标人在整个交易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保证金上缴市财政局。

    十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开户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投标人的信息。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随机抽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选择的透明度,促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和《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呼政发〈2014124号)等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其代理机构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建立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候选名录库。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项目单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抽取代理机构,及时签订代理合同,并将代理合同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项目单位不得另外确定代理机构。

    抽取程序: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抽取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拟定公告。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拟定好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告在规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同时通过中心短信平台发送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候选名录库中所有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发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3、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资质等级条件。

    4、代理机构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公告起止时间。

    6、其它应当明确的内容。

    (三)抽取时间。公告时间到期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安排按随机抽取时间。

    (四)抽取人员。由项目单位或已列入随机抽取名单的代理机构代表担任。

    (五)抽取方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项目单位或已列入随机抽取名单的代理机构代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第一、二、三候选代理机构。

    (六)现场确认候选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填写随机抽取的代理机构情况确认表,并由项目单位及现场监督部门签字确认。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由项目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向中标的代理机构现场发出《代理机构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代理机构在收到《代理机构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相关合同范本,与项目单位签订《代理委托合同》,并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若选定的代理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代理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抽取确定的第二候选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依次类推确定。

    第四条  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均有资质代理的项目,但由于项目特殊,确需具有甲级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的,由项目单位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项目单位有特殊要求、技术比较复杂、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候选名录库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其它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第六条  项目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市内项目单位未按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市交易中心不得为其提供场地、信息等服务,不得为其出具相关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问责追究。

    第八条  各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计收代理费。

    第九条  被抽中的代理机构拒绝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的,或不能按合同履约的,除按《呼伦贝尔市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外,给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代理机构抽取申请表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施工    □监理   □勘察   □设计  □其它

  

  


代理机构

资格要求

□甲级        □乙级      □预备级

  

址及时间


  


项目单位(盖章)

        

代理机构中标通知书

                   

根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        日随机抽取,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及时与项目单位签订《代理委托合同》并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工程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单位


代理价格


代理范围


项目单位(盖章)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

        

说明:本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项目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代理机构各一份。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不良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强化对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各方守法、信用、履约意识,惩戒失信不良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评审专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与事前、事后的业务监管体系,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交易前审批、交易后施工或交易结果出现的失信不良行为,依本办法进行惩戒。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业权交易的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依法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365体育投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和处理;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事前和事后的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六条  项目单位(含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对应当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不进行招标、虚假招标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

    (二)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而未进入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应当邀请招标而直接发包的;

    (四)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七)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八)在招投标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九)明知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仍确定其为中标人的;

    (十)拒不接受、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检查或在联合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的行为。

    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问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6个月至3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一)超越资格许可范围和代理委托合同进行代理业务的,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或者在代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在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违规设置分支机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代理业务或者转让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以行贿、提供回扣以及恶意竞价、免费代理等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交易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的行为。

    对有第(一)至(六)款行为的代理机构,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代理活动;对有第(七)、(八)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代理活动;对有第(九)、(十)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十一)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12个月至3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三)行贿、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四)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无故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和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的行为。

    对有第(一)至(三)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四)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五)至(七)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评标(包括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评标时发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同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违规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七)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的;

    (八)擅自指派他人代替参加评标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九)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现象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未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禁止的行为。

    对有第(一)至(三)款行为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警告;对有第(四)至第(十)款行为,予以解聘,从专家库中除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归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主动交代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在交易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戒。累次违反的,加重惩戒。

    第十二条  在发布交易公告、制定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出禁止性的规定。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禁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

专家抽取规定(试行)

    一、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和《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呼政发〈20141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评标(包括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协助项目单位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场参加评标。

    三、行政主管部门和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四、评标专家必须从市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资深评标专家从评标专家库资深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应急专家从评标专家库应急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或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从国家、自治区级专家库或者其他地区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六、项目单位或者代理机构使用评标专家,须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所需专家的专业及其人数、应回避的单位和个人及回避理由等。

    七、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由电脑随机进行,即时通知。评标专家应在规定时间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八、项目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保密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该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专家抽取的过程接受365体育投注监察局派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纪检监察人员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结果进行书面记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单位或者代理机构、中心纪检监察人员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十、评标专家到场参加评标时由项目单位委托的代表、代理机构人员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纪检监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揭开保密名单核对身份。

    十一、抽取评标专家时,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需要回避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已完成评标活动的,整个评标结果无效。

    十二、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规定时间内进行,特殊情况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十三、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十四、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项目单位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加评标活动。

    十五、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根据情况可以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经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的,或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单位或者代理机构按规定递补。

    十六、下列项目,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二)评标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

    (三)国家、自治区或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应当由项目单位或者代理机构提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

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地进行,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365体育投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分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举报责任机制。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邮编、地址),电子邮箱。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标人(包括竞买人、意向受让方、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权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条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可以当面提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以及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提交。

    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交易活动现场口头投诉的,受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投诉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第七条  举报应当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据与材料;

    口头举报的,受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举报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举报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投诉书、举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

    (二)超过投诉时效的;

    (三)以个人名义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与本次交易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四)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未署联系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

    (五)投诉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投诉,经受理机关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六)已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再次投诉并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八)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九)投诉内容明显不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投诉后,对不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投诉事项直接予以处理;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投诉事项,分类移交365体育投注、监察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调查投诉事项过程中,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进行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要求中止交易,并封存交易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和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投诉事项按自动撤回处理;被投诉人拒绝提供投诉事项相关证据和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投诉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第十七条  投诉人(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投诉(举报)、栽赃陷害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监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365体育投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职责,加强对交易现场的监督管理,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和《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呼政发〈2014124号),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的现场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管理包括专家抽取现场、投标现场、开标现场、评审现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交易所需的有关设备、材料准备和运作情况的监督,以及对交易现场投诉举报的受理等。

    第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应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工作,掌握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人员应在开标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进入现场监管必须佩戴监管人员标志牌。现场监管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第五条  专家抽取现场监管,主要包括:

    (一)抽取现场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时到岗要监管到位;

    (二)抽取专家或变更(补抽)专家的相关手续要监管到位;

    (三)抽取专家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监管到位;

    (四)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和程序要监管到位;

    (五)抽取专家现场是否有泄密现象要监管到位。

    第六条  投标现场监管,主要包括:

    (一)相关工作人员、公证人员、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是否按时到岗要监管到位;

    (二)投标文件密封标记、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等是否符合要求要监管到位;

    (三)其他应当需监管落实到位的。

    第七条  开标现场监管,主要包括:

    (一)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一致要监管到位;

    (二)开标地点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是否一致要监管到位;

    (三)开标过程中核验投标人及相关人员身份等证件(证书)、材料,以及签字、盖章的手续履行要监管到位;

    (四)公开唱标等应当公开的内容要监管到位;

    (五)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监管到位;

    (六)开标现场秩序的监管。

    第八条  评审现场准备情况监管,主要包括:

    (一)工作人员评审前相关准备工作的监管;

    (二)评审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要监管到位;

    (三)工作人员、公证人员是否到岗的监管;

    (四)专家签到落实到位的监管;

    (五)评审前其它准备工作要监管到位。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程序监管,主要包括:

    (一)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与招标文件规定是否一致的监管;

    (二)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要监管到位;

    (三)评审组长推荐是否符合规范要监管到位;

    (四)评审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要监管到位。

    第十条  专家评审行为监管,主要包括:

    (一)公正评审情况,包括打分是否存在倾向性、畸高畸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作出是否废标决定等要监管到位;

    (二)独立评审情况,包括诱导其他专家打分、非法干扰其他专家打分等要监管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专家是否有超出评分标准打分、分值统计错误等重大差错情况要监管,并掌握真实情况;

    (四)评审报告是否合法合规要监管到位;

    (五)其他应当监管的行为。

    第十一条  评审现场秩序监督,主要包括:

    (一)评审现场是否有喧哗、随意串岗、违规与外界联系等情况的监督;

    (二)是否有无关人员进出评审现场的监督;

    (三)评审资料、文件、表格和草稿纸保管要监督到位。

    第十二条  交易现场发现以下情形,监管人员应立即处置,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一)相关人员缺岗的,应立即联系催促其到岗;

    (二)交易现场准备工作不足、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或手续、违规受理不应受理的投标文件、交易操作失误、专家评审违法违规、交易现场秩序混乱的,应当场责令改正;

    (三)投标单位伪造证件、资质等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递交评审委员会评判;

    (四)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或存在缺陷,可能误导专家评审或使专家无法评审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和作出有关决定;

    (五)其他需要处置的情形。

    第十三条  交易现场出现以下情形,监管人员应责令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并立即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按第十二条  规定作出相应处置后,仍无法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泄露专家信息等严重违规或违法情况的;

    (三)有重大纠纷,经现场协调仍无效的;

    (四)有故意破坏现场交易行为,制止无效的;

    (五)由于设施设备等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无法继续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专家抽取现场、投标现场、评审现场,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应当履行签字等监管手续的,应按规定履行。

    第十五条  交易现场有投诉举报的,现场监管人员按照投诉举报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受理。

    第十六条  监管人员有工作不到位,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交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监管人员现场监管情况列入对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统一发布交易信息规定(试行)

    一、为规范和统一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依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呼政办〈2014124号)中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所涉及的各类交易信息发布活动。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365体育投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和发布交易信息的场所。

    交易信息必须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相关规定中已明确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报刊、网络等媒介的,同时按其规定发布。未在上述媒介上发布的交易信息视为未公告。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以外,交易信息必须公开发布,并尽量扩大交易信息发布范围。

    六、发布信息程序

    (一)按照相关规定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交易公告经审核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布。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相关业务的科室对公告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和统一,转交易管理科对公告进行审查和备案,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七、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交易公告内容必须一致,且必须同步发布。

    八、已发布的交易信息有错漏或变动,对交易信息内容有实质性更改的,应当在公告有效期内发布变更信息或更正公告及时纠正。变更信息或更正公告须按发布程序进行审核,必须与所变更信息或更正的公告发布的媒介一致。

    九、交易信息中有关获取相关交易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必须合理,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十、交易信息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或受让人。

    十一、交易信息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交易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违规强迫或限制交易信息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十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交易信息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要求的,可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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