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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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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5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7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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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1922号    2019515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365体育投注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365体育投注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和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365体育投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推进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

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劳动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

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加强师德建设,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方式,积极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强化市级统筹,落实以旗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基本设置标准

(一)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以及依法增设的培训点实际使用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二)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补课提供场地,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其他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准入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之前实施此方案)。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学士学位证书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

(三)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运行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制度等。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三、依法审批登记

(一)规范审批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坚持消防安全前置原则,消防部门要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资料,由教育部门依照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核定审批合格后,举办者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机构设立实行先证后照,经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

(二)确保证照齐全

校外培训机构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应当按标准要求责令限期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其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依法处理。

(三)严格审批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所在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旗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以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要符合国家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四、规范培训行为

(一)推行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商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明培训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一旦发现,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对教师本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教师资格。

(三)规范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学科类培训。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以幼小衔接教育的名义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一旦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机构,要予以取缔,吊销办学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明确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为学生代办学籍、代办转学、挂靠学籍、承诺上名校等。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严禁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组织举办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的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出推荐、证明。

(五)严格培训时间。校外培训机构要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六)坚持诚信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以考“状元”等名号吸引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发送、推送各种广告信息。

(七)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外另行加收费用,自觉接受价格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强制收费,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保障被培训者权益。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有效防范办学风险。

(八)加强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培训期间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值守、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等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完善日常监管。各旗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1.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筹下,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4.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民办非企教育机构法人核准登记,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民办非企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5.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新建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质量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校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6.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消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7.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和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8.网信、网监、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教育部门做好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和线上教育的监管工作

9.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法律支持。

(二)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对通过审批及法人登记的,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实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守信“白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对已经审批登记、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六、提高中小学育人水平 

(一)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规定,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肃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学校管理。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三)加强教师管理。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校外培训、课后托管或参与有偿补课,更不得利用课后托管等途径为学生讲授新课、集体复习及辅导作业。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做好课后服务。各旗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潜力,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中小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教育、人事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旗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协同有序推进,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考核评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纳入年度教育督导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衡量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旗市区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旗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各地要设立校外培训机构违规举报电话、邮箱,建立举报、查处、曝光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广电网络等部门要广泛宣传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方面的政策宣讲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引导教师遵规守纪。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理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不跟风从众,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信誉较好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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