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旗市区政府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追踪问效。根据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施工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条 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施工情况、工程质量和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地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在下一年度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治理工程完成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较差的地区,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对涉及国土资源系统所实施的项目及用地指标予以年度冻结,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应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该旗市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