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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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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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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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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地质环境治理 项目和先建后补、以奖代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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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地质环境治理 项目和先建后补、以奖代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地质环境治理 项目和先建后补、以奖代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3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6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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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本级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先建后补、以奖代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365体育投注2014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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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本级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先建后补、以奖代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呼伦贝尔市本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以及“先建后补、以奖代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内财建〈201152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建〈2013355),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是指对历史形成的或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可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项目;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先建后补、以奖代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先由旗市区财政出资或矿山企业,以及其他民间资本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市本级的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呼伦贝尔市本级财政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自治区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以及自治区下达的地质环境补助资金等。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上年相关资金收入情况和年度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额度,一年一定。
   
第四条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原则
     ()规划先行、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公平择优、权责统一;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先易后难,整体治理与局部治理相结合;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先动手后伸手,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新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等固定资产;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支出。
    (四)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职责。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设计书、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备案,牵头做好项目竣工后复检评估,配合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财政局负责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监督,会同国土资源局对专项资金进行安排和下达。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由旗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和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备案。前期工作经费由旗市区自行解决。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和附件两部分。申报文件由旗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行文,附件包括项目设计书、实施方案、图纸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八条 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工程预算确定后,其投资额原则不予变更。专家组成员应是地质环境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应对拟安排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市本级“先建后补、以奖代投”项目库,并下达备案文件。
   
第九条 项目施工实行招投标制,由旗市区政府选择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投资人),明确监管实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招投标过程应符合国家项目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项目施工管理实行合同制,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工程施工实行工程监理制,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项目工程施工任务完成后,项目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工程质量评估监理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对治理区域、主要实物工作量、工程进度等进行调整的,均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自行妥善处理,市本级不予增加补助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应及时报告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由相关旗市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自行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经旗市区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向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提出最终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地质环境、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及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复验评估。依据专家组意见和工程造价决算报告确定对竣工项目进行补助额度。
第十二条 各旗市区政府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申报专项资金,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呼伦贝尔市地质环境治理“先建后补、以奖代投”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由项目实施主体填写,同时由旗市区政府及相关责任主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设计书、实施方案及备案文件。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资料,包括项目施工方案、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
    (四)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复验评估合格后,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级次将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下拨给旗市区政府或相关投资主体。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因开采活动造成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
    ()因开采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资源枯竭的治理;
    ()因开采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库的治理;
    ()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五条 先建后补、以奖代投对象为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项目治理投资主体。
第四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旗市区财政经费投资项目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两权价款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组织申报并实施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项目竣工验收后,可申请市本级复检评估。对达到标准的,市本级以“先建后补、以奖代投”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比例为60%;工程造价1012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为65%;工程造价201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比例为70%;工程造价3015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为75%;工程造价501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比例为80%)。对国贫、区贫旗市及三少民族自治旗可适当增加补助比例。
   
第十七条 民间资本投资项目
   
对采取招标挂牌等市场方式,吸收民间资本(企业或个人)投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经验收达到标准的,由市本级和旗市区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以“先建后补、以奖代投”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根据投资人后期的预期收益,补助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050%(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比例为20%;工程造价1012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为30%;工程造价201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比例为35%;工程造价3014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为45%;工程造价501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比例为5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后,投资治理地块达到土地可利用状态时,由投资人申请,经旗市区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旗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投资人使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争取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投入
   
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当地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治理经费投入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并结合当年项目资金检查情况进行分配。对争取到的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统筹用于本地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旗市区政府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追踪问效。根据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施工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条 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施工情况、工程质量和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地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在下一年度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治理工程完成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较差的地区,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对涉及国土资源系统所实施的项目及用地指标予以年度冻结,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应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该旗市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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