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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一、主要任务部分 | |||
1 |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 |
规划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老龄办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下半年出台具体措施 |
2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
民政局、住建委、老龄办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
3 |
发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
民政局、住建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老龄办、卫生局、文广局、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下半年出台具体措施 |
4 |
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
住建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老龄办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5 |
充分发挥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其设施、人员、技术上的优势,为入住困难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长期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网络。 |
民政局、卫生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下半年出台具体措施 |
6 |
整合社区卫生、文化等养老服务资源,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具有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进入社区兴办或运营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现有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
民政局、卫生局、文广局、体育局、老龄办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7 |
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城镇普遍建设和改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2020年,365体育投注所有城市社区都要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增床位3000张。 |
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8 |
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12349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 |
经信委、民政局、发改委、老龄办、科技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9 |
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扩大养老床位总量,调整养老床位结构,重点发展医养结合型老年养护机构,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独、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支持他们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供养护理服务。 |
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老龄办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0 |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
民政局、财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1 |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招投标等形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经营权依法转交非营利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经营。 |
民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2 |
鼓励旗市区综合养护院(福利中心)、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养老机构负责运营,可享受各级财政床位运营补贴。 |
民政局、财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3 |
积极借鉴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经验,在贫困老年人口较多的农村(牧区)社区(嘎查村)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为贫困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到2020年基本覆盖365体育投注80%以上的农村牧区贫困老年人群。 |
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市发改委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4 |
积极整合散、小、差敬老院,实现敬老院转型升级,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贫困和社会老年人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发挥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老人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 |
民政局、财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5 |
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医疗单位为养老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残障老人、80岁以上和独居的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
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二、政策措施部分 | |||
16 |
市、旗(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老年人数量和经本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批准的工作任务和建设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建设。市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7 |
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尽量降低担保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
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呼伦贝尔银行业监管分局、财政局、民政局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8 |
利用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资助养老机构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无障碍道路改造和无障碍交通工具的推广应用。 |
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残联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9 |
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并最大限度减免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有关政策优先保障其土地供应。 |
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老龄办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0 |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相关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21 |
在市、旗市区政府的减免权限范围内,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缴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 |
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环保局、人防办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2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发改委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3 |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民政局、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24 |
贯彻落实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5 |
将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加大基本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市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重点支持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改造和设备购置。旗市区要制定支持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互助幸福院可持续发展。 |
财政局、民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6 |
市本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1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各旗市区按1:1标准匹配,对于由市本级登记管理、经营范围涵盖365体育投注范围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资助。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应退回已享受补贴。 |
民政局、财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7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呼伦贝尔市在自治区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基础上,相应配套增加1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各旗市区按1:1标准匹配,对于由市本级登记管理、经营范围涵盖365体育投注范围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资助。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各旗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床位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并为其提供低偿服务的,当地财政应将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拨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所需费用,该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市区补足。 |
财政局、民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8 |
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市、旗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 |
财政局、民政局、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
29 |
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特殊岗位津贴。按照政府、机构和护理人员本人6:3:1的比例给予意外伤害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0 |
逐步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培训体系,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需求。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加快培训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自治区、市本级利用财政资金、就业培训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补贴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各类培训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并将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能力建设纳入365体育投注公共实训基地规划中。民政部门要抓好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各地根据护理员的从业资格、服务质量等制定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薪金及奖励机制,稳定壮大护理员队伍。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护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到2020年,分别培训1000名初级、300名中级、10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 |
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1 |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各旗市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
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卫生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三、组织领导部门 | |||
32 |
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 |
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实施 |
33 |
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目标 |
34 |
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政府督查室、发改委、民政局、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35 |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推进方。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