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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6-29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20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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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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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9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59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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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经365体育投注同意,现将《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内政办发〔201514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申请并答复申请人,并应当立即登记备案。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以下内容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二)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法律规章除外。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受理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一)现场受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地点。现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二)网上受理。申请人可登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通过“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以系统接收的时间为准。

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开通“依申请公开专栏”,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在线填写和提交功能及时查阅网上申请并登记备案。

(三)信函、传真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经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行政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八条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共同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准确的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不能准确描述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对行政机关答复及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送达相关部门审查,并明确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填写不完备或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作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未以一定形式保存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八)对于申请事项不适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或符合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与申请人沟通,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取得理解与支持。

第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以答复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区分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二)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一般性政策咨询,了解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复议等具体工作进展情况,或者要求提供具体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等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重复答复

(五)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六)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七)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十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及时与申请人沟通,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办理流程,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具体工作。

第十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以及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未开通在线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将电子邮箱地址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十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要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反馈申请人。
  十九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各个步骤出具的文书和有关情况记录要随时备案,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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