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8年第11期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0000001020000/2019-00023
  •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6-11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2018〕28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365体育投注办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1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158次
【字体大小: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365体育投注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盟市、旗县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有关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旗市区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权责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权责清单的编制、管理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旗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负责同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的管理,组织开展清单编制、审核、动态管理、标准化建设及向社会公布等工作。

市和旗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及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和旗市区绩效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编制、调整等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工作。

市和旗市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对同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编制、调整等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市和旗市区各行政机关负责本部门清单编制和调整申请工作,按本部门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

第五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权力的增加、取消、下放和修改权责清单要素内容等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旗市区行政机关应当增加行政权力: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颁布或者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需要承接的;

(三)因职责调整,需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行政权力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旗市区行政机关应当取消、下放行政权力或修改权责清单要素内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废止或修订,需相应调整的;

(二)因上级、本级政府确定取消或下放,需相应调整的;

(三)因职责调整,需相应调整的;

(四)行政权力合并、分设,需相应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下放和修改的情形。

第八条 市和旗市区行政机关申请调整行政权力或修改权责清单要素内容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效、职责调整确定或修改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整权责清单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法制部门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机构编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确认后的调整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5日。

申请增加行政权力或修改权责清单要素内容的,公示期满后由机构编制部门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的,公示期满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审。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后的权责清单由机构编制部门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和旗市区权责清单,以市和旗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权责清单为标准文本。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调整、公布本机关权责清单。

第十条 因权责清单调整而引起的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各类清单的调整,由市和旗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旗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将本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和旗市区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随意扩大、减少或放弃行使权力,也不得减少或不履行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和旗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蒙速办 国务院 微信 微博 返回头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