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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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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12-28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20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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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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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8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90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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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365体育投注法制办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8—0006)已经365体育投注2018年第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65体育投注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自治区农牧林区公路规划和统计年报里程,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沿线的桥梁、涵洞和其他交通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X开头。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嘎查村的公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Y开头。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村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嘎查村与自然村和嘎查村与其他公路的公路,但不包括嘎查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C开头。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节约环保、确保质量、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完善建设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乡镇级人民政府在旗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旗市区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市区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对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县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业主单位。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指施工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指除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建设程序。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降低建设成本,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九条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标过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脱贫攻坚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因素,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综合考虑“路、站、运”一体化,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

县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旗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旗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交通运输部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各级项目库数据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财政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合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涉农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支持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一事一议”等筹资模式。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牧民负担,不得损害农牧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牧民出工、备料。

第十七条 国家、自治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已下达建设计划项目的补助资金可以采用“先建后补”方式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建设,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拨付资金垫付单位。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征地拆迁款。

第十九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资金。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环保的理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和地方政府财政情况的限制,经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局部路段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当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排水和生命安全防护等设施。会车困难路段应根据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等,合理设置错车道。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及管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可由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报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重要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应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打捆招标。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应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规范农村公路招投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实行合同管理。对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三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报请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的,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违法、违规、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咨询服务,对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一条 各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保修期(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经工程验收,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单位。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或者谎报。

第四十四条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成立的专门小组,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专门小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十五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受益地区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合、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重要桥隧构造物以及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路面工程、排水和防护设施应当进行专项检测。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养护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修复,因施工造成质量缺陷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列支,不足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同时,应及时组织做好统计和基础数据更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邀请相应层级的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验收结果报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但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的,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365体育投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65体育投注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自治区农牧林区公路规划和统计年报里程,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沿线的桥梁、涵洞和其他交通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X开头。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嘎查村的公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Y开头。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村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嘎查村与自然村和嘎查村与其他公路的公路,但不包括嘎查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C开头。

    第三条 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牌鲜明,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负主要责任。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各苏木乡镇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站,各嘎查村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所,养护所隶属于本苏木乡镇养护站管理。落实县、乡、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将公路养护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呼伦贝尔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对旗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365体育投注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按计划任务组织养护工程实施,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嘎查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职责履行情况及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经常对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旗市区道路管理段负责本地区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乡道的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嘎查村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公路巡查工作。

    第八条 嘎查村及所属村道管理机构负责本村村道的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旗市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旗市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和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种类型。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凡是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进行。对多个项目的交(竣)工验收也可以分批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分级管理原则,鼓励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五条 旗市区、苏木乡镇应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县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乡道、村道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通畅无淤积,行车安全无障碍,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十六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不断优化县级公路养护班组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日常养护管理水平和应急抢险能力。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及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构建责权明确、管养分离、运转高效的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常态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

    第十八条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九条 各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填写原始生产作业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因技术力量或养护设备限制无法完成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任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模式进行:

    (一)委托养护。路面类型为沥青或混凝土结构的乡村级公路,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可通过承包或招标的形式,委托具有养护能力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承包或招标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一般为2—3年,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二)承包到户。路面类型为砂石结构的乡村级公路,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可根据沿线群众的居住情况,采取分成若干段落的形式,交由农牧民家庭承包管护,苏木乡镇或嘎查村每年给予承包户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集中养护。对路线较长、沿线居民较少的乡村级砂石公路,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可通过春、秋两季组织附近群众以投工投劳的形式进行集中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列养率达到100%,农村公路中等级及以上比例达到80%。养护要按照“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及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质量要求,做好全面养护。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遗留在路面上的杂物。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肩、边坡上的杂草不宜铲除,当路肩杂草高度超过10厘米时可以适当割剪。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应设置醒目提醒标志,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应经常对路况和桥梁进行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发现、核查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线路行驶,并确保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县道养护质量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评定暂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评定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冬季除外),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村道评定频率两年不少于一次。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并作为养护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进度报表制度。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5—12月按时将工程完成情况及时向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旗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通受阻或中断的,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抢通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应当纳入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绿化规划,由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全民义务植树形式进行栽植,也可按照“谁栽植、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保障树木正常生长。对于弯道内侧的行道树一定要保证视线通畅,对于成年树应经常检查,避免因树干折断危及行人、行车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用地两侧树木不得随意采伐,确实需要采伐须经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如遇灾情等危险紧急情况,可先采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旗市区地方道路管理段要加强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地配合各镇(场)、村养护站、养护所搞好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镇(场)、村公路养护站、养护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镇(场)、村养护站、养护所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按行政区划或受益单位划分责任段,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旗市区地方道路管理段和各镇(场)、村养护站、养护所都要建立日常巡查和雨(雪)天气彻查的道路巡查制度,加强对路面、路基、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保养、加固、抢修,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发生的自然灾害、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涉及挖砂、采石、取土、取水时,当地苏木乡镇政府应当给予支持,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嘎查村和农牧民群众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四章  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两部分。

第四十一条 市、旗市区两级政府要结合有关财政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合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新增农村公路里程及时纳入补助基数。

第四十二条 中央安排和自治区补助的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旗市区人民政府应保证本地区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足额配套。

第四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财政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调动乡村加大养护管理投入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将对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工作成绩优异的旗市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农牧民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所辖区域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者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十六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统筹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地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嘎查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结算后及时将使用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经旗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五十条 旗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建立旗市区级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的农村公路治超机制,保护农村公路、桥涵安全。

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将乡村公路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路政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村规民约中有关乡村公路管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具体工作由旗市区交通运输局地方路政大队负责,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聘任农村公路义务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苏木乡镇、嘎查村和村民有权对损坏公路设施的路政案件进行举报。

第五十三条 苏木乡和嘎查村可在保证消防、救护车辆通行的前提下,根据乡村公路技术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必要的节点上设置限高、限宽、限长设施,同时设立警示标志,提醒和防止超限车辆驶入。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控制红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三)占用、挖掘、污染、改线或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四)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五)摆摊设点、打场晒粮,以及引水灌溉和堆放杂物;

(六)在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的设施,使用农村公路及其他用地的,需经旗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所需费用。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严禁在公路及沿线设施上随意张贴广告,如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广告牌等需要经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七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考核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 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养护职责,农村公路出现弃养的;

(二)养护工作开展不及时,路况质量较差、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365体育投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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