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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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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12-19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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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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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9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89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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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365体育投注2018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收支行为,根据《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365体育投注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呼党办发电〔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括上缴管理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是指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接受法定审查和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四)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通过部门预算实现统筹安排

执收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非税收入预算,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

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实施稽查、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政府统筹安排,核定征收成本,实现收支脱钩”的管理体制。

非税收入所有权归政府,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方式和编制审批程序统筹列入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不再以“以收定支”“以罚定返”等按比例返还、收支挂钩的方式管理,全面实施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规范、有效,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第七条 除市财政局按本办法核定的征收成本外,各执收单位不得要求以任何形式返还非税收入。各单位履行公务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收入预算编制

第八条 各执收单位编制年度非税收入预算,要根据本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标准、范围等情况,认真研究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及增减变动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历年基础数据,认真预测非税收入预期目标,做到“应收尽收”。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按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非税收入预算安排数,做到科学、合理,避免政策掌握不及时、收入测算不准确导致非税收入预期目标与实际完成数偏差较大,影响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的正常执行。

执收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取得的偶然性、一次性非税收入或其他新增加的非税收入项目,要准确核算当年增加收入具体情况,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执收单位上报的部门非税收入预算,审核汇总后,统筹编入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是指各执收单位在组织非税收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具体包括:

(一)证书(证照、票据)工本费,指执收业务中购买、印制各类证书、证照和票据发生的费用。

(二)资料印制费,指执收业务中发生的资料印制费用。

(三)维修()费,指执收工作涉及的相关软硬件(不含交通工具)的维修和维护费用。

(四)会议费,指执收工作会议经费,包括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场地租用费等。

(五)培训费,指执收业务培训发生的各类费用。

(六)专用材料费,指执收业务中必要的专用材料费用,包括农用材料、实验室用品、专用仪器和工具、药品成本等费用。

(七)执收人员(聘用)经费,指执收业务中按规定审批后聘请的人员经费,包括临聘人员工资、专家评审费、钟点工工资等。

(八)交通费,指对执收用车的补助费用。

(九)应缴税款,指执收业务中应缴纳的税款。

(十)办案补助经费,指对行政执罚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补助费用。

(十一)邮电费,指执收业务中开支信函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

(十二)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执收业务支出,包括代征手续费、租赁费、宣传费等。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各执收单位根据本单位非税收入的年度收入预算情况,测算本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支出预算编报,并单独列示。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执收单位征收成本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部门支出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成本,具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一)成本补偿性原则,征收成本根据执收单位在执收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成本给予补偿。

(二)收付实现制原则,征收成本按照执收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支出核定。

(三)不重复计算原则,执收成本不得与部门预算中已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重复计算。

(四)区别对待原则,征收成本应根据不同的非税收入征收项目、不同的征收难易程度等因素分别对待。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按照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据实核定,具体按以下比例掌握: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控制在10%以内。

(二)罚没收入控制在20%以内。

(三)政府性基金控制在2%以内。

(四)国有资产出让、出租收入不按比例安排执收成本,根据具体项目分次核定。

(五)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不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执收成本。

(六)其他非税收入控制在5%以内。

核定执收成本时,应按规定剔除上下级分成收入、应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提取项目后核定。

第十五条 按照执收单位安排非税收入执收成本后,将当年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一同全额计入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切实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统筹调控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及项目支出的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支监督管理制度,对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实行动态监控,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非税收入收支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缴及支出使用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非税收入或利用非税收入私设小金库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执收单位不执行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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