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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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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8-10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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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扶贫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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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扶贫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88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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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扶贫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365体育投注2018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扶贫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脱贫攻坚基础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着力解决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0号)、《关于完善旗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扶办发〔201828号)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和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类财政资金项目。

第三条 扶贫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聚焦精准。依据脱贫攻坚规划、扶贫对象需求,深化脱贫攻坚政策举措,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因村、因户、因人精准施策,提高资金项目效益和脱贫质量。

(二)坚持群众参与。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管理,提高参与度,增强获得感。

(三)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四)坚持逐步完善。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注重服务基层,在使用中不断完善,既体现项目储备功能,又能体现管理功能。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四条 切实发挥脱贫攻坚规划的引领作用,旗市区扶贫项目库建设要与脱贫攻坚规划、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与本旗市区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与扶贫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与乡村振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有关要求和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对旗市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强化项目库建设责任落实。旗市区要承担项目库建设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要承担可行性把关责任,扶贫部门要承担承办协调责任。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编制范围。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旗县”的原则,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旗市区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旗市区摘帽需求,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

第八条 编制内容。项目库的项目应有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减贫机制等内容。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旗市区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九条 编报程序:

(一)嘎查村申报。嘎查村两委和驻嘎查村扶贫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嘎查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嘎查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苏木乡镇。

(二)苏木乡镇审核。苏木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苏木乡镇公示,报旗市区扶贫办。

(三)旗市区审定。旗市区扶贫办按照行业类别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苏木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结论性建议。旗市区可组建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筛选、论证。由旗市区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旗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旗市区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跨嘎查村、跨苏木乡镇项目分别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确定,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集录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实行信息管理员制度。

第十二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市场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市级组建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旗市区入库项目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旗市区按照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当年实施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审批备案。旗市区扶贫办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审核,制定年度项目任务清单,在旗市区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旗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旗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批复,市扶贫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录入系统,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补充、完善相关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旗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批复后,立即在苏木乡镇、嘎查村二级公示公告,并按照批复的项目组织实施。对到户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嘎查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对到村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程序,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旗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村的项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跨苏木乡镇的项目由旗市级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调整。旗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等。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要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进行自验,若发现项目实施不符合计划内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旗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旗市区项目由旗市区主管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旗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省、市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其中,到户扶持项目验收必须有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后须依据有关规定,划分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旗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建立扶贫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库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梳理检查。对编造、重复上报项目等情况予以清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旗市区扶贫、发改、财政、农牧、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旗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驻嘎查村扶贫工作队就近就地监管的作用,强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适时组织专家组对旗市区项目库建设予以检查指导,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旗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将根据旗市区扶贫项目管理实施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项目实施效益高的旗市区,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和奖励;对项目管理不规范、绩效评价不好的旗市区,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予以核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旗市区扶贫办、项目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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