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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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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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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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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365体育投注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7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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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40024)已经365体育投注2014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依法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决策工作。

政府分管负责人依法协助政府行政首长决策。

    第五条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决策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决策程序规则,将落实决策程序要求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旗市区人民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所作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365体育投注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制定365体育投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365体育投注各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规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开发利用365体育投注重大自然资源;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对365体育投注影响重大的事项。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目录和量化标准。

    下列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365体育投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人事任免;

    (三)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程序作出规定的决策事项。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起草

    第八条  政府行政首长、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者办公厅()主任、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提出决策建议。

    旗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并说明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

    涉及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重点规划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衔接,出具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条  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列为决策事项的,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的具体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列事项为主要内容的决策调研: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经决策调研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也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事项范围,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民意调查,并注重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七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上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代表的质询。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的名额以及报名办法和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依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选取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属于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一半。

    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笔录,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制作听证报告,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以召开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采取前两款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按照本节有关组织听证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并提出论证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的要求选择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反馈。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等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风险点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未经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和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也可以自行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审议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或报政府领导决策。

    第三十条  市和旗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三十一条  市和旗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合法性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决策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合法的,作出决策合法的意见;

    (二)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决策不合法的意见:

    1.超越职权的;

    2.程序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

    3.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四章  决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呼伦贝尔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后评估制度。

    后评估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决策机关为评估组织单位。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研究机构进行后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机关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组织后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等情况制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九条  市和旗市区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和监察局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机关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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