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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方针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17〕146号)要求,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扩大新常态下的投资规模,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365体育投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努力在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上取得新突破。“十三五”期间,365体育投注新增就业累计达到1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各旗市区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影响评价机制,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并实施扩大就业的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旅发委、文新广局、体育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统计局等)
(二)促进产业结构与就业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培育和形成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双轮驱动”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等新兴服务业,大力发展科研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家庭服务、教育培训等幸福产业和手工制作等民族特色产业,扩大服务业就业比重。在科技项目计划中对生物科技产业项目立项进行倾斜。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不断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科技局、商务局、民政局、文新广局、旅发委、人社局等)
(三)发挥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鼓励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扩大就业容量。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中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的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和金融保险、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开展自治区“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和自治区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打造自治区级家庭服务知名品牌。对工商注册和纳税均在365体育投注、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四)拓展职业农牧民就业空间
以建设国家级绿色有机农畜林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为目标,全力构建现代农牧林业体系,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依托农畜产品主产区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畜产品加工园区,吸引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创造更多职业农牧民就业机会。积极发展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业、农畜产品深加工和储运,推动发展互联网+现代农牧业,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牧业、创意农牧业、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牧民就业规模。(责任部门:市农牧业局、商务局、发改委等)
(五)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和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推进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改革,实施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牧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和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城乡居民增收行动,提高劳动者就业收入水平。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自主支配,允许自主分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其中科研负责人、技术骨干等人员的收益分配比例可提高到70%以上。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市域内离岗创业,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时间不得超过5年。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教育局、农牧业局、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等)
(六)促进困难行业和重点地区稳定就业
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减税降费、加快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等综合措施,推动煤炭、煤电等行业转型发展,稳定用工需求。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待岗职工多、就业门路窄、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专项行动。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促进就业行动,支持大小兴安岭林区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促进林区扩大就业再就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林业局等)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七)发展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吸纳就业
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健全就业、劳动保障等相关制度,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对自治区和国家认定的创业园、企业孵化器、“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载体给予一定奖补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
(八)建立和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和社保制度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影响以及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政策体系研究,推动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政策体系,探索新业态下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就业失业登记、劳动关系等保障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总工会、财政局、住建委、发改委、经信委等)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九)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依法取消制约创业创新、束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中央和自治区部署,继续取消、承接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互联网+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审批等模式,提高审批效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园区延伸,建设众创社区,打造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示范村,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持续发挥呼伦贝尔市电子商务协会作用,在政府部门与企业间形成沟通桥梁,在企业间形成抱团取暖的电商发展氛围,进一步发掘呼伦贝尔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潜力和动力。(责任部门:市发改委、人社局、科技局、团委、编办、市场监管局等)
(十)发展就业创业载体
健全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建设,积极培育新型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呼伦贝尔市“以创业园建设为载体,构建365体育投注创业就业大格局”的特色创业发展模式,支持各类孵化平台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各部门资源,建立全方位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到2020年,14个旗市区都要建成一个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或“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对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内确有需要扶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委、金融办、住建委等)
(十一)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力度
继续推进“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2020年),组织落实创客逐梦计划、创业领航计划、创业筑巢计划、融资畅通计划、青年创业计划、返乡农牧民工创业计划,营造鼓励创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指导、人员培训、投融资服务等服务,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加大对初创企业的场地支持、设施提供、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创业成本。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政策,特别是支持鼓励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电子商务、互联网+、众创空间、服务业等税收优惠措施。(责任部门:市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农牧业局、国土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财政局、编办、金融办、商务局、发改委、团委、人民银行呼伦贝尔支行等)
(十二)拓宽就业创业投融资渠道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各项政策落实力度,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贷款要求,及时为符合政策条件创业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妇女创业者等群体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全面开展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创新融资服务,落实自治区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融资政策。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开展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建立就业创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将创业大赛表彰奖励纳入创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模式,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责免责制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多种形式的融资支持。发展风险投资、天使投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利用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做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办、证监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呼伦贝尔支行等)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工作
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推动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基层就业促进、权益保护六大行动落地见效。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新需要,将就业创业有机融合,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体系,建立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就业”模式,形成线上线下的联动,强化就业市场供需衔接和救助帮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力度,继续统筹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建立依托信息系统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状况信息调查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础信息数据的充分共享。充分发挥人力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加大现场和网络人才招聘会举办频率,联系企业挖掘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见习力度,依据自治区就业见习文件规定,适当扩大就业见习单位范围,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旗县可将见习对象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在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创业以及在独立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资金从各地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扶持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经信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团委、残联、国税局、人民银行呼伦贝尔支行等)
(十四)妥善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对煤炭、煤电等行业企业分流人员,要实施就业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就业需求和就业去向,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引导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转岗就业、扶持创业、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优化结构、多元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去产能分流人员自主创业的,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园或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有培训意愿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分类组织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国资局等)
(十五)推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转移劳动力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强化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有序引导农村牧区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加强嘎查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围绕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就业创业,鼓励返乡农牧民工创办新兴农牧业经营主体,将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区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打造一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力争到“十三五”期末,365体育投注农牧民转移就业规模达到31.5万人次。创新农牧民工技能培训方式,根据农牧民工的特点和需求,培训课程设置以人为本突出技能,以促进农牧民工由“体力型”劳动者向“技能型”劳动者转变。针对农牧民工的实际情况采取课上授课和课下自学相结合、集中授课和现场指导相结合、脱产和业余授课相结合、实行累计培训课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农牧民工利用闲暇时间参加技能培训,累计课时达到培训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牧民工创办企业和家庭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农牧业局、扶贫办等)
(十六)加强就业困难群体援助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完善实名制管理系统,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各地区要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帮扶方案,实施分类帮扶,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促进其再就业。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帮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做到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建立跟踪回访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各地区要落实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政策规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按自治区政策规定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落实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
(十七)促进贫困劳动者就业
扎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实行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精准援助引导转移就业,因人因需开展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劳务协作、“春风行动”、“春潮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实施就业帮扶行动,举办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业务培训班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现场观摩会,支持贫困旗市依托当地特色发展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农牧区电商等,努力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对农牧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牧场、建筑业小微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各地区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稳定带动贫困户增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扶贫贷款支持,有条件的旗市区可建立奖补资金,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定奖补。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支持力度,对推动农村牧区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大力开展精准技能脱贫工作,使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都能免费接受技工教育,每个有劳动能力且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接受1次免费职业培训,并帮助其就业。(责任部门:市扶贫办、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农牧业局、旅发委等)
(十八)扎实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加大对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残疾人及其家庭等群体就业创业帮扶力度。统筹做好退役运动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一是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自主就业的,鼓励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二是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以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汉语教学,强化政府引导与产业带动,拓宽民族餐饮,手工艺品加工,民族特色旅游等365体育投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优势就业领域,支持优势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吸纳就业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和就业创业项目等方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加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其就业能力。三是大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加强残疾人就业年龄段实名制信息录入统计管理,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各级开通残疾人就业服务无障碍信息网,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立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基金,鼓励自主创业就业。四是鼓励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基地,集中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生活困难刑满释放人员。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落实好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税费减免、促进就业、金融信贷等支持政策,多渠道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人社局、发改委、民委、司法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等)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深入推进教学模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指导职业院校面向市场科学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加快示范校建设,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全面推广各职业院校要将所设置专业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毕业“双证书”制度。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深入贯彻“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办学理念,在三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级示范校、五所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示范校开展“双元培育”试点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建设,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等)
(二十)构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健全以企业、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覆盖全体、贯穿终身的培训体系。统筹建设市级综合型实训基地和旗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实训基地,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网络。完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努力使每个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推广并加强网络创业培训。健全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制度,完善财政资金补贴方式,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根据技能培训专业(工种)、类别和等级给予补贴,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1年内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2000元。列入自治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适当倾斜,但倾斜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0%。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等)
(二十一)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创新就业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和手续,将就业创业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提升培训,探索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队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健全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推介。组织实施创业培训计划,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模拟训练和创业基地实训“三合一”培训模式,健全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呼伦贝尔市968966创业就业马上办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手段,建立呼伦贝尔市968966创业就业直通车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等)
(二十二)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区域、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招聘活动及中介行为,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对以性别、残疾为由,拒绝、限制招用妇女、残疾人,提高对妇女、残疾人的招用标准,设置排斥妇女、残疾人平等就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依法处理侵害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妇女、残疾人公平就业。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有效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互联网技术融合,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实现各旗市(区)档案检索目录数据的地市级一体化共享查询,逐步丰富查询内容。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妇联、残联等)
(二十三)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就业质量
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建立用人单位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企业酬薪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着力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职工工资水平,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全面实施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动计划,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网络化、网格化劳动保障监察体系,重点查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仲裁特别程序。(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统计局、公安局、住建委、总工会等)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政府责任
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市本级和旗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
(二十五)狠抓政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优先目标,加快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促进就业政策与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教育、社保等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纪委监察委、财政局等)
(二十六)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
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开展企业运行和就业监测,定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发挥供求信息的引导和预警作用,增强资源配置效能,为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统计局、教育局、经信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七)防范化解失业风险
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监测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及趋势,完善失业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当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时,当地政府要及时按程序上报,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继续研究适时推出365体育投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推动机制,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助推企业增活力、谋发展,化解失业风险。(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呼伦贝尔支行、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八)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使企业和劳动者都能够了解政策,熟知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分享政策红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和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人社局等)
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