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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590181/2015-0115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文      号 呼政办发〔2015〕98号
成文日期 2015-12-07 公文时效 废止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7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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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5—0022)已经365体育投注2015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推进365体育投注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内政办字〈200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15〉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10号)、《转发民政部〈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4〉236号)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劳动力系数(见附表)、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以及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低保对象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指标 

第三条  低保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各旗市区民政部门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算方法

通过计算低保申请人家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收入以及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等六项内容综合核算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工资性收入总和+家庭经营净收入总和+家庭财产净收入总和+家庭转移净收入总和+家庭其他收入总和-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总和)/家庭人数

计算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0元按0元核算。

(一)工资性收入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的核算,必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认定生效。工资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等工资档案上体现的项目和单位不定期发放的奖励工资等项目。在职职工工资收入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连续12个月以上未领取到工资或未足额领取到工资的在职职工,要按其实际领取额计算工资收入。

2.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的务工人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无法核实的按其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乘以劳动力系数或按其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劳动力系数核定收入。

3.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在校高中生、大学生除外),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劳动力系数核定收入。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

2.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

3.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4.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三)对财产净收入的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土地、草场、鱼塘、机械等财产租赁、转租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3.知识产权收入,按照税务管理部门,查阅登记知识产权收入的纳税记录,根据税率扣除政策性减免、扶持等因素,计算出实际收入总额。

(四)转移净收入的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离退休金。凭申请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申请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3.遗属补助费。凭死亡人员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4.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以及判决执行证明等文件予以认定。

5.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按照当地安置标准计算。

6.移民补贴、国家粮食补贴、惠农惠牧补贴、大型机械补贴、农村养老保险等,以凭证数额计算。

7.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计算方式,是按照赡养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二个子女以内的按超出保障线部分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超出保障线部分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民政部门查询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提取凭单予以认定。

9.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由民政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10.继承收入。继承资产由申请人诚信申报,由民政部门调查后认定。

(五)其他收入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其他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民政部门依据相应资料和线索进行评估核定。其中,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由当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土地承包手续文件,确认后,其当年土地收入将作为其他收入,计算到家庭收入之中。

(六)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算。对于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能够核实工资性收入但劳动力系数低于0.5的家庭成员,各旗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详细降低收入标准(不得高于低保标准的40%),进行家庭收入适度核减,以达到增加这些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低保救助的机会和提高救助水平的目的。

第六条 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

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第七条  低保申请家庭财产核算方法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第八条  低保申请家庭重特大疾病认定

重特大疾病病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根据政策调整,逐步纳入重特大疾病的其他病种。

第九条  低保申请家庭慢性疾病认定

慢性疾病病种是指《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慢性病门诊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劳社发〈2010〉29号)和《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呼卫字〈2012〉142号)中认定的器官移植术后排异、原发性高血压病、糖尿病(有并发症)、肺结核、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帕金森病、布鲁氏菌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冠心病(非隐匿型)、中风后遗症、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民政部门认定应纳入慢性疾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十条 低保申请家庭残疾认定

残疾认定依据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同一旗市区内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旗市区或盟市内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是低保经办人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进行登记备案。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关系”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十五条  低保申请家庭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患慢性疾病应视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对于患慢性疾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旗县新农合或城居保审批享受慢性疾病补偿待遇的人员,需提供旗市区新农合或城居保慢性疾病补偿手册;

2.对于患慢性疾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性疾病的,需提供新农合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城居保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因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新农合或城居保报销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3.对于患慢性疾病人员,未享受新农合或城居保慢性疾病补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新农合或城居保慢性疾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性疾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六)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的有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证明;

(八)拥有房产、土地、山林、水面等财产证明或出售、租赁、承包该财产的凭证;

(九)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有效证明;  

(十)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还应提供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十一)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十二)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十三)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十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并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详细核查收入、财产等事项。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嘎查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每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旗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核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核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核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核查方式。

第二十条  低保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低保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五)家庭拥有两处住房的(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的;

(七)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没有工商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家庭人均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和财产总额,已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之和的;

(九)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受他人资助就学除外);

(十)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高专就学的(受他人资助就学除外);

(十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水、电费、手机费及家庭日常其它开支);

(十二)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人均收入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嘎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嘎查村(居)党组织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熟悉嘎查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嘎查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旗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  低保申请家庭的户主需参加民主评议,户主不能到场的,可由长期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到场参加民主评议。

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到场参加民主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可由监护人或书面委托其他亲属参加民主评议。

除上述特殊情况,申请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嘎查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旗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嘎查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第七章 资金发放 

第三十一条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应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具体补差金额由各旗市区根据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二条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三十三条 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牧区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低保对象认定审批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旗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文件审查登记号为:HGS—2015—0022。



附件:呼伦贝尔市申请低保家庭劳动力系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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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365体育投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