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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6-25 发布日期: 2025-06-2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5 11:0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旗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机动车维修企业(M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365体育投注大气环境质量,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和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有关要求,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365体育投注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监管、部门联动、闭环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全面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治理和监督管理行为,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数据共享、闭环管理,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推动365体育投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检测方法、标准执行、检测数据上传等情况的监管;组织开展对I站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I站违规检测行为;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共享检测数据。

(二)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M站)的监管,包括维修企业资质审核、维修过程监督、维修质量管控等;组织开展对M站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健全维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与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共享维修数据,做好超标车辆的维修治理工作;依法查处M站违规维修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是否进行检定校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情况;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公安部门

严格审核车辆注册、转移登记及检验,未达标车辆不予受理业务;加强道路执法监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引导排放明显超标、未依规实施排放检验或维修复检车辆至I站复检或M站维修;公安交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协助拦停生态环境部门甄别出的排放明显超标、未依规实施排放检验或维修复检的车辆;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共享车辆登记和年检数据,配合闭环管理;联合执法查处阻碍执法及数据造假等行为;持续治理非法中介,维护业务秩序。

三、检测管理

(一)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I站须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需要检定的检测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每年开展强制检定,确保设备在有效期内使用;检测视频监控设备须采用高清摄像头且确保检测线关键区域全覆盖,禁止擅自拆卸、遮挡、改装摄像头或关闭监控系统,检修时需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24小时内恢复,检测影像资料至少保存1年;检测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伪造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生态环境部门暂停网络链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未实现I站与M站数据联网的地区,过渡期内可凭M站出具的《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维修结算清单作为复检凭证,过渡期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I站须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查询维修记录,未上传维修数据的车辆不予复检。

(二)检测流程规范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到联网的I站进行排放检验。I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和流程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实时上传检测数据。检测不合格的车辆,I站须参照国家统一式样应对该车出具《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并应告知车主到M站进行维修。

(三)数据交互与复检要求

I站和M站应分别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和“内蒙古自治区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时上传检测和维修数据,省级系统实现数据互通。车辆维修后,车主应到原检测的I站进行复检。I站复检时需通过平台查询维修记录,确认维修合格后方可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车辆,应继续进行维修,直至复检合格。

(四)特殊车型检测方法

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适时四驱车型,或因混动系统安全隐患等特殊技术原因无法上线检测的车辆,I站可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需注明车型类型和检测方法,并单独建立特殊车型检测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四、维修管理

(一)维修企业资质要求

M站须具备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资质或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维修资质,并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维修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维修流程规范

M站应对超标车辆进行维修治理;维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配件和材料,如实记录维修项目、更换配件(需注明配件生产厂家、型号、批次)、维修工时等信息,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时上传维修数据(含配件溯源信息);维修完成后,应向车主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维修质量保证

M站应对维修质量负责,确保维修后的车辆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M站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场质量保证期制度,指导M站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如发生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M站应无偿返修。同时应受理并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四)维修企业分类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M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并挂牌运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技术示范站应加强排放超标车辆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建设,加大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定期开展技术交流,发挥行业示范作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技术示范站,除依法依规处罚外,交通运输部门应撤销其示范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开公告。

五、联合执法机制

(一)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I站、M站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派出技术人员,为I/M制度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参与政策评估和争议处理设立专门渠道,受理车主、I站、M站之间的检测或维修争议,由技术人员研究确定,相关部门依法调解。

(二)明确执法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I站检测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开展现场检测数据真实性核查,依法查处检测数据造假、违规检测等行为并完成取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超标车辆信息,M站维修治理过程实施监督,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I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设备检定校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计量违法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推送制度,公安部门依据提供的证据,对路面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同时对涉嫌伪造检测维修凭证、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负责配合调取车辆检测、维修数据?各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三)加强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

各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I站和M站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介入调查,其他部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

六、群众监督

(一)畅通举报渠道

为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采用“12345”热线受理公众对I站、M站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线索。各站点建立健全联合监督机制,如发现存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的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上线检测、非法中介及维修企业伪造机动车维修记录、擅自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违规车辆,可通过工作群或直接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反馈。

(二)加强信息公开

在监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I站和M站的名单、资质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I站和M站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引导公众选择合规的检测和维修机构。

(三)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I/M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车主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车主自觉遵守I/M制度,积极配合检测和维修工作。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5年7月1日—7月31日)

各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媒体、网络、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I/M制度的政策要求、检测流程、维修规范等,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与“内蒙古自治区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对接测试小组,确保2025年81日前实现数据互通;市市场监管局对365体育投注I站计量器具进行全面检定,确保过渡期后检测设备合规运行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5年8月1日起)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对I站和M站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I/M制度有效实施。

八、政策支持与宣传

(一)鼓励老旧车辆报废更新

按照自治区及地方相关政策,鼓励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和老旧营运货车;鼓励更新为新能源货车。

(二)宣传引导

各部门应加强对I/M制度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向车主和社会公众普及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知识,引导车主自觉遵守I/M制度,积极配合检测和维修工作。各部门应指导I站和M站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检测标准、维修技术、政策法规等培训。鼓励企业优先聘用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技术比武和竞赛,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九、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I/M制度的实施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I/M制度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I站和M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I/M制度有效执行。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在I/M制度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要及时报送I/M制度实施情况、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信息,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I站清单

2.M站清单

3.《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模板

4.《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模板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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