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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011590210C/202410-0000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呼伦贝尔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17 发布日期: 2024-10-17
呼伦贝尔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积极履职,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市科技局根据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呼伦贝尔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科技局

2024年10月17日




呼伦贝尔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

和容错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程序,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呼伦贝尔市科技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落实权责清单,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严格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应当认定为未履职尽责:

(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因行政相对人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六)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

(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

(八)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九)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机决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违法,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事故发生的;

(七)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八)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履职尽责,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法定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容错。

第十三条 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党组统一领导,结合主观条件、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容错认定申请。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十五条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六条 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科室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十七条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八条 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执法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