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4〕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2024年,盟市、旗县民政部门在对供需情况进行充分调研摸底基础上,科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重点加大对低保、特困、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保障力度,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4年底,全区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大幅提升,有需求的低保、特困、失能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实现全覆盖。
2025年,已在全区域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政策的盟市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尚在局部区域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政策的盟市要拓展到所有旗县。到2025年底,全区对有需求的低保、特困、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实现全覆盖,面向其他有需求老年人的助餐服务更加便利可及。
2026年,持续推动全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增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科学合理布局设施。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完善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城市按照“一刻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布局,在已建成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充实老年助餐服务功能,确保有需求的老年人能够及时获得就餐、配餐、送餐服务。农村牧区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布点,就近解决老年人吃饭不便问题。支持在各类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增设老年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务功能,充分利用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和助餐服务设施,面向社会全体老年人及社区居民开放。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等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各地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应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通过新建、回购、租赁等方式充实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二)优化服务供给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社区设置“中央厨房”、集中“配送点”,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成体系、集约化、链条式发展。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特别是餐饮企业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积极推广“养老机构+助餐服务”、“社区设施+助餐服务”、“单位食堂+助餐服务”、“中央厨房+助餐服务”、“餐饮企业+助餐服务”、“物业公司+助餐服务”等模式,支持各类社区服务机构利用距离近、人员熟、条件好等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在居民小区开办社区老年餐厅、老年助餐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配餐和送餐上门服务。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与社会餐饮企业通过签约合作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送餐服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增强老年助餐服务社会力量。
(三)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鼓励各地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房租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不断激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内生动力,切实解决好可持续运营问题。
(四)实施就餐分类补贴。坚持有偿服务,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以旗县为单位应统一制定当地老年人就餐分类补贴标准,具备条件的可以盟市为单位制定全域补贴政策,同一建成区老年人分类就餐补贴标准要统筹均衡,以确保补贴政策的公平性,避免无序攀比。2024年,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全部地区应将此项服务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孝心卡”、“爱心卡”等方式,积极引导家庭和社会支持老年人享受助餐服务,鼓励子女为老人消费买单,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五)保障助餐服务质量。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助餐服务标准化规范指引。指导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等科学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新,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保证老年人吃得饱、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其他为老服务,让餐桌同时成为“书桌”、“茶桌”、“棋牌桌”。
(六)提升智能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托现有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精准对接老年助餐服务多元供给资源。在提供线下便利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多种形式、方便快捷、精细准确的智慧化服务和智能化结算平台。鼓励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餐饮、物流、快递行业合作,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在线方式为老年人提供订餐、配餐、送餐服务。
(七)培育优质服务品牌。鼓励各地择优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大力支持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有条件的可探索食材生产、运输、存储、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
(八)加强农村牧区助餐服务。各地要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牧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可依托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村级养老服务站等载体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等,积极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牧区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农村偏远地区和人口稀少的牧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既能满足当地老年人就餐服务需求,又要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九)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地要强化日常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十)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选择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配送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强化各部门综合监管,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细化完善已有方案。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苏木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嘎查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统筹调度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牧部门要将农村牧区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加强督促引导。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和优化发展路径,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措施,为推动全区老年助餐服务提供经验。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适时开展工作评估,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有效提升老年助餐服务实际效果。各地要注重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