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5-00025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政策解读:《关于企业新开办印章刻制业务进政务服务中心相关政策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
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市政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实施了《关于企业新开办印章刻制业务进政务服务中心相关政策的通知》。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开办企业刻制印章业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
业务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公示公章刻制商户及联系电话。新开办企业办理企业开办流程时,可自行选择是否参与刻制印章并选择公章刻制商户。刻制印章服务的新开办企业信息由业务属地政务服务中心“一窗通取”(企业开办综窗)推送给公章刻制商户,公章刻制商户接收信息后,在0.5日内将刻制好的印章送至业务属地政务服务中心“一窗通取”(企业开办综窗)窗口,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交接手续,由发证窗口人员将刻制的首套4枚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随同营业执照等一并发放。
(二)责任分工
1.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开办企业刻制印章业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工作。
2.各级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专区管理部门,负责公示公章刻制商户名称、联系方式,帮助企业开办人员自主选择公章刻制商户;负责安排专人联络协调公章刻制商户在0.5日内将刻制好的公章送至政务服务大厅,并发放给企业开办人员。
3.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公章刻制商户名称、联系方式内容,协调好公章刻制商户在0.5日内将刻制好的公章送至政务服务大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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