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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588821802Y/202310-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实施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12 发布日期: 2023-10-12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2 来源: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模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和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早日落地见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主审材料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三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内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

 

许可、其他行政权力等事项。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办理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 各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项目具备审批事项主审材料的,项目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

第七条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受理项目主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齐补正主审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审批后监管纠正的,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补齐容缺材料。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需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审批部门对补齐的容缺材料审查后,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初审意见应当作废,并按照该事项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审批、未取得全部必需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就开工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呼伦贝尔)”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容缺办理阶段,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审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项目单位可以先不缴纳相关规费,但应当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之前缴纳。

第三章 初审意见效力及应用

第十三条 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取得前置审批事项的初审意见后,可凭初审意见申请容缺办理。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办理依据。项目单位需要审批文件(证照)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文本编制及招标相关前期工作的,可凭该事项的初审意见开展。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负。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