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现将《呼伦贝尔市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呼伦贝尔市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权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权力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第二章 告知承诺事项范围
第三条 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包括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第四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章 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第七条 对365体育投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内事项,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八条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第九条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强化事中事后核查
第十条 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第十一条确定该事项是否适用免予核查、双随机抽查、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适用双随机抽查的需设定抽查比例及检查表单;对适用现场核查的需设定检查表单及是否需要协同核查;对适用非现场核查的需设定企业上传的佐证材料模板等。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具体方式如下:
1.对适用免于核查的告知承诺事项,采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将承诺信息在“信用呼伦贝尔”网站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相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可采取专项检查或即时检查对企业(个人)告知承诺事项开展检查。
2.对适用双随机抽查的告知承诺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按照一定抽取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开展双随机抽查。
3.对适用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对适用非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事项,相关单位审批后台审核企业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对异常材料的,相关单位可采取专项检查或即时检查对企业(个人)告知承诺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核查结果处置及反馈。告知承诺事项核查结果分正常、需整改、异常三种情形,相关单位针对非主观故意的失诺行为,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虚假承诺的行为,相关单位要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信用呼伦贝尔”把虚假承诺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第五章 实施信用分类精准监管
第十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告知承诺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
第十六条 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反承诺、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七条 告知承诺理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发布的“红名单”条件。
(二)B级一般失信行为为一年内违反承诺1次的。
(三)C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发布的“黑名单”条件。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开表彰;
(二)除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三)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3.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4.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