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运行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6
来源:市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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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进“全区通办”工作,确保“全区通办”事项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办理,现将《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运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政务服务“全区通办”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线下“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6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9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全区通办”是指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政务服务大厅“全区通办”窗口,打破区域限制,申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综合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就近申请、属地办理、多渠道领取结果的办理方式。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三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线下“全区通办”事项清单》要求,梳理出本地区“全区通办”事项,在内蒙古政务服务事项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开启“全区通办”标识,对办理情形、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办理时限、材料模板等进行规范统一。
第三章 窗口管理
第四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开设“全区通办”窗口,加挂“全区通办”标识,配备电脑、高拍仪、摄像头等相关设备,纳入自治区“线下一窗受理系统”统一管理,按照“全区通办”事项的业务审批系统情况,在自治区“线下一窗受理系统”“全区通办”专区对办件运行方式进行配置。
第五条 “全区通办”窗口按照申请人就近向申请地“全区通办”窗口提出申请、办理地“全区通办”窗口审核办理的模式运行。
第六条 申请地“全区通办”窗口按照全区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开展材料收集、信息录入、资料上传或邮寄等工作,将办理结果间接反馈给申请人。
第七条 办理地“全区通办”窗口具体负责远程协助申请地“全区通办”窗口收件、接收转办申请材料,将办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反馈给申请人。
第八条 “全区通办”窗口根据不同办事情形行使申请地或办理地的角色职能。
第九条 “全区通办”窗口工作人员掌握材料邮寄时间、物流动态、办理地部门办理时限及办理程度,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条 “全区通办”窗口工作人员归档“全区通办”事项受理、流转、办结、送达环节的资料,建立“全区通办”工作台账,留档备查。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全区通办”窗口提交申请,“全区通办”窗口人员按照统一的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核验原件,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可当场补正的指导申请人当场补齐补正;材料齐全的,根据审查要点要求,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收件登记,通过综窗系统“全区通办”专区推送转办至办理地“全区通办”窗口。办理地审批部门需要纸质材料审核或存档的,申请地“全区通办”窗口人员应在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寄出。
第十二条 办理地“全区通办”窗口在综窗系统“全区通办”专区接收到申请材料及业务信息后,在综窗系统中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核,出库至审批部门。也可根据办件信息及材料提交情况进行审查,进行接收、不接收以及补齐补正操作。
第十三条 “全区通办”窗口办件出库后,审批部门人员在综窗系统“分类审批专区”进行材料确认。确认无误后部门审批人员在综窗系统进行受理操作,并将综窗系统中申请人提交的业务信息、申请材料转移至本部门业务审批系统中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审批部门人员在综窗系统“分类审批专区”进行办结操作,并上传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办理完成后,办理地“全区通办”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也可根据申请人需求进行邮寄或反馈申请地“全区通办”窗口,由申请人前往申请地“全区通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