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其他专项信息 > 乡村振兴 > 乡村振兴
索引号: 11152100460430351R/202308-00006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帮扶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内乡振发〔2023〕40号
成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日期: 2023-08-17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帮扶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7 16:38 来源: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帮扶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乡振发〔2023〕40号


各盟市乡村振兴局、农牧局:

为落实好《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乡振发〔2023〕1号)“在脱贫地区培育认定一批联农带农效果明显、带动区域产业发展和富民强县作用显著的帮扶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作要求,同时,考虑到原有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已不再适用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强化联农带农机制,推动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将农牧民尤其是脱贫群众嵌入产业链条分享更多发展收益,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农牧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帮扶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7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帮扶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农牧民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与龙头企业利益联结,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乡振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帮扶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帮扶龙头企业”)是指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吸纳就业、资产收益等形成与农牧民特别是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使产加销、一二三产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带动成效、产品质量安全等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帮扶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帮扶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机制,实行常态化监测管理。脱贫攻坚期内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依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从事服务、旅游、电商、仓储、物流等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订单收购农畜产品、流转脱贫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扶持脱贫户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民增收。

(四)带动效果明显,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自建基地等“企业+”模式直接间接带动脱贫户100户以上,或稳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30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

(五)使用财政衔接资金、京蒙协作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以及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直接吸纳脱贫人口达到30人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分厂(分车间)。

(六)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纳入自治区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监管。

(七)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申报当年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帮扶龙头企业申请表,由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提供表样,申报企业填写。

(二)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及审计报告,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三)企业利益联结关系和带动脱贫人口身份识别证明,由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开具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将企业带动农牧户、脱贫人口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情况证明由当地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申报当年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

(五)企业对申报材料出具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帮扶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成熟一批,认定一批原则,由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

第八条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按照本办法统筹抓好帮扶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第九条申报企业自愿向所在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初核工作,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核及生产经营状况、利益联结、带动效果现场核实等。初核通过后,在旗县(市、区)政府网站公示初核结果,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盟市乡村振兴部门;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企业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说明原因。

第十条盟市乡村振兴部门收到初核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完成复核,并充分征求本地相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复核结果,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

第十一条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依据盟市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必要时赴企业实地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认定意见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发文认定,并颁发牌匾、证书。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帮扶龙头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京蒙协作资金、中央和自治区等各级单位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上述资金以下统称为“帮扶资金”)支持帮扶龙头企业到脱贫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建立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促进农牧民增收发展。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对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实行“先缴后补”。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落实失业保险减负稳岗政策,引导支持优先留用脱贫人口。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按相关规定执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脱贫人口,按照自治区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6000元以上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二)金融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脱贫人口等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企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贷款。

(三)奖补政策。执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帮扶龙头企业给予相应奖补支持。鼓励盟市、旗县(市、区)结合实际出台支持帮扶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

(四)宣传推广典型。对联农带农,特别是带动脱贫人口增收效果显著的帮扶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帮扶龙头企业给予表彰,充分调动帮扶龙头企业的积极性,构建村企共建、利益共享格局。


第五章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盟市、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帮扶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建立帮扶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台账,对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帮扶资金、联农带农等信息进行登记,重点掌握帮扶龙头企业经营状况、帮扶成效、利益联结机制、依法经营等。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录入。

第十五条帮扶龙头企业应主动接受监测管理,如实提供监测所需材料。使用帮扶资金的帮扶龙头企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报送企业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包括企业运行、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联农带农等情况。

第十六条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应会同财政、农牧、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定期调度、实地调研、随机抽查等方式,按照每年不少于1次,不超过2次的要求,对辖区内帮扶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对存在经营异常、风险隐患等影响资金安全、联农带农作用发挥等问题的企业,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落实情况。监测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取消帮扶龙头企业资格建议名单,附相关佐证材料,报盟市乡村振兴部门。

第十七条盟市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报送的帮扶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报送上年度本区域内帮扶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报告。年度抽查企业数不得低于辖区内帮扶龙头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一年内不得抽查同一企业2次以上。

第十八条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根据盟市乡村振兴部门的上报情况,将帮扶龙头企业上年度运行监测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公告,监测结果作为扶持帮扶龙头企业重要依据。监测合格的帮扶龙头企业,保留资格并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帮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使用帮扶资金的帮扶龙头企业,应当明确帮扶资金形成资产的产权归属,加强帮扶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联农带农成效。取消帮扶龙头企业资格前,旗县(市、区)乡村振兴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查,并按规定对资产进行处置。未完成清产核查和处置的,不得作出取消决定。

因帮扶龙头企业取消导致脱贫人口收入受到影响、生产生活困难的,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应会同农牧、民政、人社等部门,按规定采取产业帮扶、就业扶持、技能培训、兜底保障等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同时做好思想引导、矛盾化解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帮扶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只适用于脱贫攻坚过渡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