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信用环境,根据《呼 伦贝尔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承诺制度的适用对象
在我局获得农牧领域各类行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按规定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依法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
二、 信用承诺方式
在我局获得农牧领域各类行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对其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等,向行政许可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三、 承诺内容
承诺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承诺对象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一)承诺本单位(本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行政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承诺本单位(本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 行业监管和事务管理,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本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本单位(本人)将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 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根据行政许可需要做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程序
(一)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市农牧局制定《涉农企业信 用承诺书》《涉农个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 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市农牧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供电子文档,方便法人、自然人获取承诺书。
(二)《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 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 书》 一式两份, 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 一份市农牧局保存;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三)《信用承诺书》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 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等级评定、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信息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不准确、变 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2023年起,在农牧系统逐步推行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建 立健全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管理科室和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信用承诺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规范执行信用承诺制
度,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 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附件:1.涉农企业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2.涉农个人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1
涉农企业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行政主管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 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涉农个人信用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行政主管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