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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MB168706XG/202307-00017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日期: 2023-07-28
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市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规范窗口建设、提高服务效能,促进政务服务部门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充分授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席代表制是指由进驻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部门委派一名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限,代表本部门办理授权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本部门派驻中心的工作人员,以提高办事效率的工作制度。本制度所称首席代表,是指各部门派驻中心的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同时也是组织管理本部门进驻工作人员的负责人。

第二章  首席代表选派条件

第三条 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部门均应设置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席代表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具备较强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以及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熟悉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要求。

(二)首席代表应为本单位正式在编的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设置行政审批科室的单位由行政审批科室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部门首席代表应被充分授权,并直接向分管领导负责。

第三章  首席代表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由进驻部门与本部门委派的首席代表签订《首席代表授权书》(见附件),明确首席代表授权范围。

第五条 各进驻部门对首席代表授予以下职责权限:

(一)首席代表具有对本单位进驻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权、对即办件的直接审批权、对承诺件的处置权、对联办件的协调权、对收费事项的执行权、对事项办理结果的送达权、制证权及办事监督权。此外,对窗口不予受理的事项行使告知权,对确定退回件、补办件行使决定权。

(二)首席代表负责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能够直接做出审批决定的政务服务事项,以本单位的名义予以办结。对法定需实施听证、拍卖、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政务服务事项,首席代表可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将事项转至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处理,督促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决定送达窗口。

(三)首席代表负责组织本单位牵头主办的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单位牵头的联合办理事项。在审批服务过程中遇到重大项目、职能交叉、政策边界等复杂问题时,首席代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上报至所在单位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首席代表应大力推进本部门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跨省通办”“全区通办”“帮办代办”“免证办”“马上办”“掌上办”等重点工作;积极推行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梳理汇总本部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配合中心积极开展延时服务,做好办件量统计和案例资料收集工作。

(五)首席代表接受中心管理,负责窗口和本单位各业务科室之间的业务衔接工作,负责本单位与中心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及时向中心报送工作动态和信息,配合中心开展落实各项政务服务改革相关工作及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首席代表负责本单位和中心综合窗口的协调配合工作,“实现一窗综合受理”。定期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综合窗口不能答复的法规政策、审批服务咨询等问题及时予以响应,进行工作指导和问题解答。

(七)首席代表负责管理维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认领平台中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进行标准化编制;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对平台中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梳理,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及时对事项实施清单详细信息中各项要素进行更新。

(八)首席代表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规范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等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修订并做好对外告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线上预约等工作,对业务办理的投诉、咨询、建议的答复工作,配合开展社会满意度评价工作,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

(九)首席代表负责对本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中心要求传达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并督促窗口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积极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参加中心组织开展的会议、培训等各类活动;及时协调化解窗口发生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负责窗口工作人员请销假的审核把关工作,坚决杜绝出现违反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问题。

(十)首席代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走流程”活动,制定活动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全面梳理“走流程”发现的短板问题,提出整改提升措施,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十一)首席代表负责本部门电子印章和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首席代表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首席代表的领导,明确首席代表职责,充分依法授权,保障本部门在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七条 派驻中心窗口单位的首席代表应在中心后台审批区进行日常办公。首席代表因参加会议、培训、休假、生病等原因暂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窗口工作人员临时代行首席代表职责,并报中心备案。首席代表因人事调动或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派驻中心窗口单位需重新选定首席代表并制发首席代表授权书,报中心备案。

第八条 中心将首席代表设置及其授权工作情况纳入进驻部门考核评比范围,对首席代表进行日常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市政务服务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进驻中心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审批服务行为,强化审批服务责任。对日常工作中严重违反中心相关规定,影响中心管理秩序,不能按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的首席代表,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进驻中心部门应另行委派首席代表,同时报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各旗市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