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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31852324X6/202305-00040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互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呼市监广字〔2023〕9号
成文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5-29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互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9 15:35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呼伦贝尔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互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互查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市监广字〔2023〕142 号)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365体育投注范围内组织开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和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365体育投注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各类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市场乱象,营造老百姓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环境。

二、互查单位

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赴牙克石市检查;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赴扎兰屯市检查;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赴阿荣旗检查;

阿荣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赴莫旗检查;

莫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赴鄂伦春旗检查;

鄂伦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赴根河市检查;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赴额尔古纳市检查;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赴陈巴尔虎旗检查;

陈巴尔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赴鄂温克旗检查;

鄂温克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赴新巴尔虎左旗检查;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赴新巴尔虎右旗检查;

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赴海拉尔区检查。

三、时间安排

5 月30日—6 月15日。

四、组成人员

此次互查组组成人员为3人,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广告监管工作的领导任检查组组长,广告监管股股长、广告监管人员为组员。

五、互查领域

(一)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各检查组要检查属地医疗机构不少于8 家(其中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3家);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不少于12家。

(二)阿荣旗、莫旗、鄂伦春旗:各检查组要检查属地医疗机构不少于6 家(其中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2家);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不少于10家。

(三)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鄂温克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各检查组要检查属地医疗机构不少于4家(其中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2家);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不少于8家。

六、互查形式

现场检查、反馈情况。

七、互查内容

(一)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中存在的下列广告违法行为: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广告行为。

2.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违法广告行为。

3.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未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违法广告行为。

4.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

5.宣称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紧缺,制造焦虑,引发社会恐慌,妨碍公共秩序的内容;违法宣称具有预防、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功能,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涉疫药品、医疗用品是预防、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必需品的内容;对预防、治疗新冠病毒感染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宣称涉疫药品、医疗用品入选xx 防治方案、治疗方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

(二)保健食品广告中存在的下列广告违法行为: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违法广告行为。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假扮医生、专家、教授等形式;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广告行为。

(四)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通过评书机等产品发布“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广告行为。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等内容的虚假广告行为。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提供了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发布广告等违法违规广告经营行为。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互查组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互查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克服开展工作带来的困难,及时推进互查阶段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互查组要严格遵循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要求,坚决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各旗市区局互查组工作人员食宿费、交通费等由派员单位负责。

(三)上报材料。各互查组于6月20日前将互查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与执法文书复印件一起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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