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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MB16558850/202307-0000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方案》 的通知 文号: 呼金办发[2023]16号
成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日期: 2023-07-31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方案》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31 来源: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365体育投注                呼伦贝尔市

                             金融工作办公室                       财政局      

                                                              

       

                          呼伦贝尔市                     呼伦贝尔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局

                                        

                             

                            呼伦贝尔市                  国家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局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3年8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工作方案

 

为加强财政、金融对365体育投注科技、绿色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的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杠杆和增信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搭建政银企三方合作平台,放大资金杠杆效应,提升风险缓释能力解决企业流动资金融资问题,增强365体育投注重点领域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对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机构在开展小微企业信易贷、银税互动平台,绿色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科技创新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风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

第三条 财政、申贷企业方共同筹集设立资金池,为重点领域小微企业增信,以1∶10的比例撬动银行免抵押、免担保信贷发放,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首期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在基金实际发生支出时据实拨付,支持各旗市区参与出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365体育投注登记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合作银行机构是指与风险补偿基金合作的辖内银行机构。

第二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五条 成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专班,由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受托机构组成,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协调、指导、管理、决策和监督。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具体协调等日常工作。

市金融办会同受托机构负责组织合作金融机构的遴选工作;对贷款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确认;建立和管理重点企业数据库,并开展相关融资服务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协调金融管理部门对合作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管理,指导合作银行安全、稳健和规范运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负责对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发改委、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负责推荐信易贷、银税互动平台,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绿色等申贷项目或企业名单受托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并负责与合作银行、申贷企业的日常沟通协调;主要负责对企业资料审核、尽职调查、贷后管理、代偿资金审核,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全流程闭环管理,并按照0.2-0.5%收取托管费;建立月报告制度、企业黑名单制度。合作银行负责执行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贷款规模不低于在该行资金池规模10倍;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对申请风险补偿金借款企业的评审;依照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对已代偿的风险补偿金贷款进行追索。负责基金金融产品研发、尽职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负责代偿后的催收追偿等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适度规模、定向扶持、风险共担、缓释补偿、限额控制”的原则,财政、申贷企业方共同筹集设立资金池,申贷企业按照申贷金额的10%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为申贷企业自有资金;在贷款本金或利息出现逾期后首先用申贷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及存款利息收入进行代偿,不足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按照7∶3的比例对信风险进行分担。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风险保证金及存款利息予以全额返还。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单家合作银行机构申请补偿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应暂停该项业务新增,进行自查整改,经同意后再行开展业务。

 各成员单位或合作银行机构推荐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业务时,要充分做好风险预判,使风险控制在基金最大承受范围之内。

第四章 合作银行机构的遴选条件

第九条 通过公开征集、协议参与方式,择优选择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银行。

第十条 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范围的合作银行利用信易贷、银税互动平台开展贷款业务和绿色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科技创新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个BP。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机构应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良好的信誉、完善内控制度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融资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支持的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二)在本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符合国家和365体育投注产业政策,具备成长潜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以下企业:

1.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含小巨人)、上市后备等科技创新型企业。

2.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小微企业。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欠息未还等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无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家庭财产纠纷,品行端正、个人信誉及身体状况良好,无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民间融资行为。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贷款只能用于企业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银行应结合企业经营规模、行业、发展前景等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原则上单家企业在同一家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贷款额度不高于200万元,在多个银行累计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00万元。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按照“受托机构+银行”双方独立审核,“政府+银行”共担风险的方式运作。流程如下:

申贷企业由成员单位推荐,填写《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受托机构审核,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相关银行,银行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独立启动银行内部正常信贷审核程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通知申贷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贷金额的10%缴纳风险保证金后履行放款程序,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机构也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符合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成员单位和受托机构进行推荐。

第六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六条 当企业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1个月未能足额清偿时,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向受托机构和专班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工作专班审批。审批后,由工作专班向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资金监管银行发送拨付划转指令,资金监管银行及时划转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资金首先用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和基金存款利息先行代偿,不足部分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7:3的比例分担,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七条 在实施企业保证金和政府风险金补偿后,合作银行应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积极追偿贷款损失,追偿所得的资金在扣除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及全部合理费用后,应当按照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企业风险保证金退还企业。

 

第七章 基金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进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闲置或间歇资金可以采用合作银行存款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进行投资,风险补偿基金运营收益纳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专班办公室按季度、半年、年度向工作专班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营情况。专班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及合作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融资业务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未来是否与银行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专班办公室在运营管理中如发现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工作专班报告,经批准后,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