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活动时,发生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查处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遵循依法受理、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协同执法、协同处理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纪违法案件。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牧、林草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配合查处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线索移送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按照下列规定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党员和国家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事实或发现涉嫌串通投标、合同诈骗、强迫交易、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问题线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项目属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案管中心统一接收,分配各警种办理;
(三)发现有关招标人、采购人存在应审批未审批、擅自更改审批内容及交易方式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审批、核准部门调查处理;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财政等资金拨付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关投标人、供应商存在不依法履行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住建、财政、交通、水利、农牧、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五)发现有关投标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交易主体涉嫌违法违规,依法应当对资质等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予以相关行政处罚的,移送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资质、证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六)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需多部门研判并协同处理的,由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移送。
第九条 各机关、部门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后,应由2名或者2名以上专人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的,应当按相关程序及时向同级机关、部门移送。
第十条 移送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书;
(二)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章 协同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协同处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对需多部门研判的,由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组织进行会商,相关部门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可以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办函,协办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线索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三条 协办部门接到协办函,应当在3日内审查资料。依法进行协助,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协办。受理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四条 收到协办函的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派员协助调查、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提供政策咨询等方式。
第五章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机关或部门对依法应予公开的处理、处罚信息,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主动反馈至移送单位及协办部门,并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共享机制,每年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至少进行1次情况互通。紧急情况需要沟通、协调案件线索的,应及时组织工作会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发现有关机关或部门未按规定将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的,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报请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发现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当接受而不接受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报请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发现有关机关或部门不依法履行调查处理和协办等职责或因推脱责任导致案件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