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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011590480Y/202303-00007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3-07 发布日期: 2023-03-07
关于公开征求《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7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将《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列为2023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制定该法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365体育投注总书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内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市林草局作为起草部门,在前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遵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3月1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470-8217973(兼传真)

电子邮箱:1799064558@qq.com

通信地址:呼伦贝尔市政务综合楼F区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附件:1.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海拉尔国家森林公

园樟子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稿)》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1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海拉尔国家

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现将《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为1992年经原国家林业部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以著名的天然沙地樟子松为主要景观。森林公园内的樟子松形态各异、干型优美,是海拉尔区最具特色的森林景观。森林公园内樟子松古树历经了沙俄铁路修建、日伪工事建设、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是海拉尔历史遗留下的痕迹,具有典型的景观价值和人文价值。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365体育投注生态文明思想,加大公园内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特别是樟子松古树的保护力度,应当坚持立法引领,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

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

(一)起草依据

《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参考了《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本溪市枫树保护条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立法进行了前期调研,市林草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完成了相关工作。2023年接到立法计划后,市林草局积极主动开展条例的起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业务科室成立专班进行条例的起草,2023年1月18日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先后2次征求社会各界和市区两级各相关部门的意见,采纳了海拉尔区人大常委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期间配合市司法局完成了立法论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条款、内容和表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起草原则

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着重把握3个原则。一是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二是坚持务实管用的原则,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禁止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各种行为,并明确了违反的法律责任。三是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条例(征求意见稿)》侧重解决工作中具体问题,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樟子松古树保护的问题,在条文中予以强调。

三、《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设二十三条。

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

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坚持的原则;

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及资金保障;

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樟子松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樟子松资源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禁止毁坏樟子松的各种行为,对樟子松古树的伐除和迁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禁止性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

 

 

 

 

 

附件2

 

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内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樟子松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樟子松按照树龄实行分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的樟子松为樟子松古树,实行严格保护;树龄小于100年的实行一般保护。

第四条 樟子松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樟子松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樟子松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樟子松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文化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樟子松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樟子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樟子松的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樟子松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樟子松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樟子松及其保护设施,对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樟子松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樟子松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保护设施和标志、落实保护措施、设立专职管护员。

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樟子松历史、科学、文化等价值宣传,提高公众参与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开展对樟子松保护的宣传。

第十一条 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樟子松生长情况进行检查;可以采用数字化、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开展樟子松资源智能化管理,创新樟子松保护管理方式。

对受到损伤和长势濒危的樟子松古树,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抢救措施并组织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组织专家鉴定后,认定樟子松古树死亡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建设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 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樟子松资源。

鼓励利用樟子松优良基因,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等科学研究。

以樟子松合理保护为前提,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度开展经营活动,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

利用樟子松资源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毁坏樟子松正常生长,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樟子松古树保护措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 禁止下列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损树皮,在樟子松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

(二)在樟子松保护范围内开垦、放牧、毁苗、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铺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取水、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采摘果实;

(四)擅自迁移

(五)盗伐、盗挖、滥伐、滥挖;

(六)其他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十 因建设项目确需迁移樟子松古树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的规定程序办理。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对樟子松古树进行伐除:

(一)已经认定樟子松古树死亡的;

(二)感染松材线虫等传播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的。

伐除樟子松古树应当制定伐除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死亡的樟子松古树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经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保留。

第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樟子松古树保护设施和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处恢复费用三倍的罚款。

第十 对影响和危害樟子松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二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树龄小于100年的樟子松或者其生存环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毁坏樟子松古树或者其生存环境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每株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每株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造成樟子松古树死亡的,处以其价值2至10倍罚款;

(三)毁坏樟子松古树生存环境的,处非法毁坏区域每平方米6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 毁坏樟子松或者其生存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樟子松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