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61055903/202102-00003 | 组配分类: | 灾害事故救援 |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 |
| 名称: | 关于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呼应急字[2021] 27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各旗(市、区)应急管理局:
救灾物资储备是灾害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支撑。2019年以来,为有效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市应急管理局先后向各旗市区调拨24批次各类救灾物资,为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各地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来看,还存在机构改革后职能定位不清晰,存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储的好、调的动、用得上,现做如下通知。
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及补充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部门“三定”方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规格和数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中明确的。“救灾物资库的储备物资规模应根据辐射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确定”相关规定执行)。要科学制定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做好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与补充工作,确保储备充足,遇有突发情况能及时妥善应对。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通过与厂家、超市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不断拓宽救灾物资紧急供应渠道,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构建多元、完整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二、加强应急救灾物资使用管理。一是明确救灾物资使用范围。救灾物资主要用于以下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居住的;房屋受地质灾害威胁或洪水浸泡,无法居住的;生活类物资遭受严重损失,极度短缺的;因灾被围困人员,需提供生活救助的。转移安置人员时,要优先鼓励投亲靠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借住公房、租房等方式安置,以上条件不具备时,再考虑搭建帐篷安置。二是明确救灾物资动用原则。受灾地区,要首先使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全部使用但无法满足救灾工作需要时,再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支持。申请救灾物资,需要正式办理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灾情基本信息,转移安置人数,需物资救助人数;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余量,本次灾害已调拨物资总量;申请上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使用地点等。三是明确救灾物资管理要求。坚持定点存放、专人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动用救灾物资要通过“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及时增减,凡属上级调拨物资要及时报备。要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督导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抛弃和故意损坏救灾物资。对可回收的物资如:帐篷、折叠床、蒙古包等,要做到应收尽收,充分利用,防止流向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进一步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一要明确责任分工。机构改革后,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和快速反应机制,共同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二要主动接受监督。救灾物资是国有资产,在购置、储备管理、使用回收各环节的工作,都需要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管,物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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