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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011590480Y/202104-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组织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的通知 文号: 呼司字〔2021〕15号
成文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4-27
关于组织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7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司法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细则》等文件规定,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定一次。请各地在过去三年调委会评定工作的基础上,复审各地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并按照申请评定一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由旗市区司法局直接评定;申请评定二星或三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由旗市区司法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评定。请于2021年4月7日前完成一星人民调解委员评定及二星、三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初评,并将附件3填写完成一同上报至市局邮箱。

人:双  

联系电话:0470-8217986 

   箱:shisfjc@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细则》

      3.各旗市区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统计表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范围包括:嘎查、村(居)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为三星、二星和一星三个等级,分别由自治区司法厅、盟市司法局和旗县司法局负责评定。

    第四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评定实行申报制,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本建设标准自评后,向旗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等级评定申请。申请评定一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由旗县司法局直接评定。申请评定二星或三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由旗县司法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评定。

    第五条  根据评定权限,负责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定细则逐一比照、核实、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

    司法行政机关最终评定的等级,不得高于调委会申请评定的等级。

    第六条  获得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评定等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制作、授予牌匾。星级标志牌分为一至三星级,铜皮表面、褐色木质边框、红字红星,规格为40cm×30cm。星级标志牌应悬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墙醒目、适当位置。

    第七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定一次。由已经授予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复审或晋级申请,报送两年来的工作材料,按照权限由司法行政机关审定。晋级或降级的,收回原标志牌,发放新的星级标志牌;未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星级称号,标志牌由授予星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回。

    第八条  因重大失误或严重失职造成辖区内矛盾纠纷激化升级,或引发新的重大矛盾纠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发生事件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授予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由授予星级的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降级或取消星级称号处理。

    第九条  评定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组织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设立主体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旗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

  2.人民调解委员会使用规范全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为“XX苏木、乡镇(街道)XX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为“XX旗、县(市)或XX市XX区XX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为“XX(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盟市级层面设立的,名称为“XX盟市XX(行业、专业纠纷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旗县级层面设立的,名称为“XX县(市)或XX市XX区XX(行业、专业纠纷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苏木、乡镇(街道)设立的,名称为“XX旗县(市)或XX市XX区XX苏木、乡镇(街道)XX(行业、专业纠纷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场所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XX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派驻单位名称)人民调解工作室”。

  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室外正门醒目位置悬挂制式标牌,标志牌符合规范要求,使用蒙汉双语标明调委会规范全称。

  4.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由备案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刻制(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使用蒙汉双语文字,内容为调委会规范全称,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下刊“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左至右直形;五角星外刊其他文字内容,自左至右环形)。

    (二)队伍建设。

    1.人民调解员依法推选产生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注重吸纳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

  2.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地区应当配备少数民族的成员。

  3.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一定比例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并建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4.人民调解员按要求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培训任务,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初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旗县司法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5.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持证上岗,并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

  6.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调解纪律,不得发生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行为。

    (三)制度建设。

  1.科学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例会、学习、考评及案件受理、登记、排查、调处、回访、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制度,做到职责任务具体明确、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2.规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坚持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客观评定考核结果,认真落实奖惩措施。

  3.公开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受案范围、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

  (四)业务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及时受理调解矛盾纠纷,受理方式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群众反映、排查发现、党委政府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委托等。

  2.书面申请调解的,由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受理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党委政府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委托的,应当出具交办、移送、委托通知书。

  3.调解矛盾纠纷,按照纠纷受理—指定(选择)调解员—走访调查—开展调解—达成协议—制作协议书—回访—归档等流程依法进行。

  4.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做到内容合法,格式规范;达成口头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记录。

  5.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有效的应当达到95%以上。

  6.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完备,按照司法部统一格式要求制作,一案一卷;调解过程简单或达成口头协议的,应当记录在安,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归档。

  7.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处等基础台账完整、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录入率达100%,报送及时。

    8.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网格划分科学合理,职能任务落实到位,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应当达到96%,协议履约率95%以上。

    9.没有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而引发“民转刑”案件、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五)保障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独立,内设调解庭(室)。其中,苏木、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面积原则上在20平方米以上,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面积原则上在15平方米以上。

  2.调解庭(室)整洁美观、庄重大方,内设申请人、被申请人、调解员和记录员席。

  3.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必要办公设施。

  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团体或组织,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实行百分制,按照评定细则和权限,由有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考评。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细则

第一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考评内容分为组织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四类,计100分。

第二条  得分在96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三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90—95分的可评定为二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80—89分的可评定为一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次扣分基数为1分,单项扣分不得超过本项总分。

第三条  组织队伍建设(25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6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依法、合规并报有权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计6分;否则,不计分。

(二)人民调解员聘任(4分):人民调解员严格依法依规推选或者聘任,人民调解员信息登记齐全、报备规范、录入全区人民调解员数据库及时,计4分。存在未按程序选聘人民调解员情形的,扣2分;信息要素登记不完整或不及时的酌情扣分,没有信息登记扣2分;未履行报备手续扣2分。

(三)人民调解员培训(4分):按要求完成人民调解员培训任务的,计4分。开展了培训工作,但未按规定落实人员、时间、内容的,每减少一个项目扣1分。

(四)人民调解员学历要求(3分):苏木、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大专以上(含)学历人数占人民调解员总数80%以上,嘎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高中以上(含)学历人数占人民调解员总数80%以上,计3分;否则,扣1分。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3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并建立相应行业领域的专家库,苏木、乡镇(街道)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嘎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计3分;否则,不计分。

(六)人民调解员社会化建设(3分):广泛吸纳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或组建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计3分;没有开展任何形式的聘任工作,不计分。

(七)人民调解员违纪查处(2分):人民调解员无违法违纪投诉或虽被投诉,经查证不属实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

第四条  制度建设(20分)。

(一)工作责任制度(2分):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计2分;未进行分工,责任不到位,不计分。

(二)学习例会制度(3分):每月组织一次政治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等学习,或召开业务会议研究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交流工作经验等,计3分;一年未召开学习例会不计分;例会次数达不到要求的,每减少三次,扣1分。

(三)请示报告制度(4分):建立重大矛盾纠纷或涉稳案件请示报告制度,计4分;制度建立不完善或缺乏落实措施的,扣3分;未建立制度措施的,不计分。

(四)统计制度(4分):按要求做好矛盾纠纷登记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数据准确、真实,计4分;未按时上报或数据不准确、不真实的,扣3分;没有上报,不计分。

(五)分析制度(4分):按要求定期梳理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趋势和解决方案,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翔实资料,计4分;没有分析的,不计分。

(六)考评制度(3分):建立、落实人民调解员考评、奖惩制度和退出机制,有相应的文档和考评记载,计3分。未建立制度不计分;有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第五条  保障建设(20分)。

(一)标牌悬挂(1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使用蒙汉双语、名称规范的制式标志牌,计1分;标志牌名称不规范、未使用蒙汉双语的,或未制作、悬挂标志牌的,不计分。

(二)印章制作(1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蒙汉双语、内容规范印章的,计1分;没有印章或印章不规范的,不计分。

(三)标识设立(1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标识的,计1分;没有标识的,不计分。

(四)工作场所(4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室和档案室,有面积达标的调解室,计4分;多室合一或只有调解室的,扣2分;没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不计分。

(五)制度公示(3分):调解室内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受案范围、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调解工作流程、调解程序等内容整体上墙,计3分;没有整体上墙,但内容齐全的,扣1分;没有整体上墙且内容缺失较多的,扣2分;墙上没有悬挂任何相关内容的,不计分。

(六)办公设施(3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办公桌椅、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件、照相机、档案柜等必需的办公用品,计3分;办公设施不全的扣1分;无任何办公设施的不计分。

(七)席位设置(2分):调解室内按规定设有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证人和旁听等席位,座牌按要求设置并摆放规范,计2分;席、座牌不全的,扣1分;没有任何席、座牌的,不计分。

(八)经费保障(5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团体或组织,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计5分;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或缺乏基本保障的,不计分。

第六条  业务建设(35分)。

(一)矛盾纠纷排查(4分):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数据统计、有分析,按时报送信息和数据计4分;工作计划安排不周密,排查不认真,扣3分;信息、数据不完整或上报不及时扣2分;未开展排查工作,不计分。

(二)请示报告制度落实(4分):凡在辖区内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或涉稳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苏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计4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未报告或因迟报、漏报,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扩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计分。

(三)矛盾纠纷调处(6分):嘎查、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6分;调解成功率每降低1%,扣1分;受理率未达100%,不计分。

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0%以上,计6分;调解成功率每降低2%,扣1分;受理率未达100%,不计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80%以上,计6分;调解成功率每降低5%,扣1分;受理率未达100%,不计分。

(四)协议履行(5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达95%以上,对有赔付内容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回访率达100%,计5分;履行率或回访率每降低1%,扣1分。

(五)协议书制作(4分):人民调解协议书按照司法部统一格式制作,计4分;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率每减少1%,扣1分。

(六)案卷装订(4分):工作记录清晰完整,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学习、重大纠纷讨论,人民调解工作资料、文件、总结和其它文字材料齐全,装订规范,计4分;记录不齐,每次扣1分;装订不规范、没有存档的,每卷扣1分。

(七)立卷归档(4分):人民调解案件一案一卷(简易纠纷可以多案一卷),封面字迹工整,卷内材料齐全,规范有序装订,计4分;装订不规范、卷宗内页顺序混乱,每卷扣1分;未装订的,每卷扣2分。

(八)信息报送(4分):全年报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或典型案例达4条(个)以上,计4分;每报送1条(个),计1分;未报送的,不计分。

    

 

 

 

 

 

 

 

 

 

 

 

附件3

 

各旗市区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统计表

 

序号

所属旗市区

调委会名称

评分

星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