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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209-00011 组配分类: 365体育投注办文件
发布机构: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呼政办发〔2022〕67号
成文日期: 2022-09-06 发布日期: 2022-09-06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16:57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365体育投注2022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365体育投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防止出现新的房地产遗留问题,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伦贝尔市辖区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住混合体以及商业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包括定金、订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项购房款项)。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证书终止。

第六条各级住建部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一)市住建部门负责365体育投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负责对预售资金开户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开户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预售资金管理行为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旗市区住建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各旗市区支行等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制定及资金收存、支出、使用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推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建立资金监管信息互通机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要求同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实现房屋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共享。

第二章 银行专用账户开设及监管协议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开户银行”),负责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监管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推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选择开户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称“专用账户”)。

监管项目与专用账户一一对应,该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所属旗市区预售资金监管要求,与开户银行、住建部门等预售资金监管实施部门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住建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包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开户银行及专用账户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现金方式收取预售房款。

购房人应当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购房人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贷款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专用账户。

第四章 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和支出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完成建筑安装和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地区实际,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

第十五条各旗市区住建部门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调控需要,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条件。

第十六条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节点,逐步调整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一)多层建筑完成形象进度地上三分之一或高层建筑完成形象进度首层室内地平标高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一般不低于70%;

(二)多层建筑完成形象进度地上三分之二或者高层建筑完成形象进度地上三分之一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一般不低于60%;

(三)高层建筑完成形象进度地上三分之二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四)形象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一般不低于40%;

(五)形象进度完成水、电、气、暖等安装工程,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六)形象进度完成外立面装饰及小区外环境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一般不低于10%;

(七)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一般不低于5%;

(八)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项目监管终止。

第十七条各旗市区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增加控制节点并合理确定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商品房项目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监管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留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资金总额的5%。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工程形象进度等相关材料,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旗市区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受理要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并留存图片视频等资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证明。

开户银行应当在收到同意拨付证明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协议拨付相应款项。

第二十条专用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预售资金用于本监管项目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开户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当进入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监管项目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的,开户银行应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建部门。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执行。

第五章 监管协议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监管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凭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各旗市区住建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并留存图片视频等资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证明。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证明终止资金管理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等信息、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监管资金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依法通过公开曝光、暂停该项目监管资金拨付、暂停网签资格、暂缓预售许可等方式依法严厉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开户银行未按规定或者监管协议约定及时拨付监管资金、擅自拨付资金、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以及按揭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将商品房按揭贷款资金直接划入专用账户,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由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由涉事银行及相关机构负责追回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开户银行、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机构工作人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处于监管状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监管,直至监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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