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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01159019XQ/202103-0000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号: 呼发改开放字【2021】115号
成文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3-17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7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发展和改革委、税务局,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委、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加快365体育投注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开放字〔2020131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的通知》(内发改开放字〔202112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内发改开放字〔2021216号)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意见出具主体

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和要求,自202111日起,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请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判定意见仅对2020年及以后产生效力,不溯及既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办理意见后,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税务局备案。市税务局如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判定意见有异议,由市税务局归集上报自治区税务局后,由自治区税务局转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复核。

二、规范办理文件

(一)各旗市区税务局、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经开区)税务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对于符合政策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及时给予确认,避免企业往返跑;对于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要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无法判定的理由。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协助判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报告及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仅需向旗市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发展改革委提供,企业不必重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申请或承诺。

(三)对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各旗市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发展改革委在接到企业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协助认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报告后,要严格按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判定办事指南(办法)》,及时把关企业提交的材料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如发现企业财务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杜绝反复要求提供材料等情况。对于咨询企业应给予指导,提供资料清单,鼓励企业自行编制申请材料。

三、规范申报流程

(一)协助判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行政确认,原则要求办理单位对适用条款及相关附件把关后申报,尽量减少不必要会议、研究等程序。

(二)各地按照国家、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借鉴“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等改革经验,优化流程、简便手续,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原则上各环节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超期未办理完毕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留档备查。

(三)各旗市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企业代为传递申请文件及资料。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

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开放字〔2020131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

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2020年第23)

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西部

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的通知》(内发改开

放字〔2021124号)

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

税政策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内发改开放字〔2021

216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判定办事指南(办法)》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1年317


市发改委联系人:邵旭辉 贺采;联系电话:04708217274

市税务局联系人:张帆 孙成祥;联系电话:04708204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