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归市本级结算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划归各旗市区进行属地管理和结算(附件1)。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协议管理
各旗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的日常监管、年终清算及年度考核。一是加强基金监管。严格按照协议内容,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辖区内定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网上稽核,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医疗服务协议对旗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稽核。二是做好年终清算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要及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终清算(附件2)及10%保证金返还工作,次年1月底前上报《xx年城乡居民年终清算表》(附件3)至市医疗保险中心,为下一年度支付方式改革及基金监管提供依据。
二、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及门诊统筹费用实行“按季预拨、按月申报、次月结算、年终清算”的方式。
(一)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将填报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月结算申请表》加盖公章后纸质版报送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每月按时在联德系统对账支付,打印支付申请表进行结算。
(二)旗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旗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上报《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分配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纸质表版传真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基金财务科。月末市本级汇总分配费用,发给各旗市区经办机构记账处理。
市医疗保障局将对照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各旗市区医保部门负责通知管辖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属地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7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