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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011590309W/202102-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决定
名称: 呼伦贝尔市互助污水及再生利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呼水农许决〔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2-05
呼伦贝尔市互助污水及再生利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5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2月1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报送审查〈呼伦贝尔市互助污水及再生利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请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23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8%,渣土防护率98% ,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属于市政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呼伦贝尔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呼伦贝尔市互助污水及再生利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意见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

20212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