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差旅费管理,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社会风尚,根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财行〔2014〕603号)、《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呼财行〔2017〕285号)、《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呼财行〔2017〕434号)、《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旗市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呼财行〔2018〕8号)、《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呼财行〔2019〕761号)、《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呼财行〔2019〕849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差旅费管理制度》,经2020年12月28日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八次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差旅费管理制度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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