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其他专项信息 > 风险防范
索引号: 11152100MB16558850/202101-00001 组配分类: 风险防范
发布机构: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警惕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1-13
警惕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
发布时间:2021-01-13 15:51 来源: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些年来,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产类的非法集资案件呈多发趋势。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案有吸纳非法资金周期短、涉案金额大、涉案人群广的特点,一旦案发将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一文中强调“承诺低风险高收益就是诈骗,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要主动学习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警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是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三是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四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首付贷”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以上几种房地产领域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都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


一是房地产企业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以房地产项目的名义进行预售房屋甚至“一房多卖”,一旦资金断裂或者开发商携款逃匿,投资者则将面临索回购房款无望的风险,引发产权纠纷。


二是此类项目往往涉及社会集资、定期返租,在经营不善、收益不确定等情况下,投资者不仅租金得不到保障,而且开发商也无法兑现回购承诺。


三是一些开发商采取滚动借款方式,短期来看是为了弥补资金漏洞,但长远来看如果发生资金期限与项目周期不匹配,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是血本无归,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特别提示:金融行业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持有“金融牌照”的特许经营行业。前述的金融牌照指经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的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必须经许可方可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有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基金、金融租赁、第三方支付等。公司若从事上述有关金融业务,必须获得有关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持牌经营,且依法纳入金融监管。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后,依法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接受相应监管。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