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001159019XQ/202101-00004 | 组配分类: | 收费清单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海拉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文号: | 呼发改价费字〔2020〕662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海拉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海拉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原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18版)》文件精神,经成本监审、实地调研、相关部门会商及风险评估,拟定海拉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经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召开价格听证会,现确定调整海拉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做说明及要求如下:
一、与原收费标准相比,此次调价总体收费水平没有上涨,原19项收费项目减至14项,其中:取消收费5项,合并收费1项,执行自治区收费2项,降低收费7项。
二、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要求执收单位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此复
附件:海拉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海拉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2020.12.29)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1 |
市 场 |
固定摊位:12元∕摊位.月 流动摊位:0.5元∕摊位.日 |
包含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露天市场、早市、夜市等。摊位长度按每个2.0米计算 |
2 |
超市、鲜活副食品店、水果蔬菜店、生资、电器等商铺 |
0.8元∕㎡.月 |
按经营面积计收 |
3 |
照相馆、打字复印社、咨询、中介公司、电器维修等服务类商户 |
1.2元∕人.月 |
|
4 |
餐饮业、娱乐业 |
1元∕㎡.月 |
按经营面积计收,具有餐饮、住宿综合功能的,分类计算,合并收取 |
5 |
百货、建材等大型商业网点 |
0.3元∕㎡.月 |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 |
6 |
洗浴、健身、培训机构等 |
0.3元∕㎡.月 |
按经营面积计收 |
7 |
宾馆、旅店、招待所 |
3.0元∕床.月 |
5-9月旺季按总床位100%收取;其他时间按总床位50%收取
|
8 |
居民(含暂住人口) |
3.0元∕户.月 |
残疾人、军烈属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居民家庭,持有关手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
9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幼儿园、部队) |
1.2元∕人.月 |
在职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残疾人办企业减半收取 |
10 |
代运生活垃圾 |
40元∕吨 |
|
11 |
代运建筑垃圾 |
20元∕吨 |
|
12 |
建筑垃圾平整 |
5元∕吨 |
|
13 |
生活垃圾平整 |
10元∕吨 |
|
备注:
1.医疗废物处置及其他危险废物处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9]263号)执行。
2.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3.征收范围:海拉尔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幼儿园、部队)、商业及个体经营者、城区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残疾人、军烈属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居民家庭,持有关手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4.海拉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含收集费用(即只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中垃圾的清运和处理,不含居民小区内的垃圾收集和一次清运费)。根据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为便于收费,对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可委托物业管理部门代收费,允许从收取的垃圾清运费中提取5%作为代收手续费。营业面积由执收单位按实际经营面积免费测量,如有异议可由测绘公司进行测量,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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