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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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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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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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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内市监食生字〔2020〕119号
)第五条下列低风险食品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
(一)调味品中的味精、作为原料使用的大桶番茄酱;(二)薯类和膨化食品中的薯类食品;(三)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四)水果制品中的水果干制品;(五)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六)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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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局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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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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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我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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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内市监食生字〔2020〕119号
第八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新证,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后,盟市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由盟市行政许可部门当场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盟市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盟市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盟市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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