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局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市局决定成立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崔 健
副主任:李伟旭 孙 虹 李 贞
成 员: 孟庆伟 胡 鑫 云 峰 刘 婕 齐 志 张志国 卜启兵 谷春梅
二、委员会主要职责
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局行政调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行政调解的有关制度;
(二)调整委员会人员组成和机构设置;
(三)指导、监督各工作小组工作;
(四)指导各旗市区局行政调解工作;
(五)研究处理其他重大问题。
三、工作小组
委员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设在消费环境指导科)、知识产权保护(设在知识产权保护科)、产品质量监管(设在产品质量监管科)、价格监督与反不正当竞争(设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计量(设在计量科)五个工作小组,由对应的业务科室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小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二)执行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三)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
(四)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
(五)涉及相关业务的小组成员负责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年底形成工作总结并报送法制科。
(六)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具备行政调解职能的其他科室、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附件:1.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2.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人员名单
3.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专家名单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行政调解是指市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以自愿平等为基础,组织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非强制性方法,促使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依法化解矛盾。
第三条 市局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由各行政调解工作小组负责,并在市局配置行政调解室。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公平原则。行政调解中矛盾纠纷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要一视同仁、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既不能在调解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合理原则。行政调解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又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五)效率原则。行政调解应及时、高效,把握合理的时限,不得久调不结超过行政调解时限。
第五条 各工作小组可以对下列纠纷争议进行调解:
(一)应由市局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应由市局处理的专利纠纷;
(三)应由市局处理的商标侵权赔偿纠纷;
(四)应由市局处理的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纠纷;
(五)应由市局处理的计量纠纷;
(六)应由市局处理的价格权益纠纷;
(七)应由市局处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局处理的其他纠纷、争议。
第六条 实施行政调解的纠纷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与纠纷所涉及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该纠纷争议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
(三)该纠纷争议具有可调解性;
(四)双方自愿接受行政调解。
第七条 纠纷争议若存在下列情形则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另一方当事人不明确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调解具体工作小组及调解人员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依据纠纷争议所涉具体问题,由相关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纠纷争议的调解工作;
(二)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行政调解,由法制科负责办理;
(三)重大或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邀请专家、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
第九条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有关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调解结果直接影响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通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不能参加调解的,应当明确至少1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各工作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受理调解申请,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按照规定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调查。受理案件后,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调解中要坚持情、理、法并用;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体现调解人性化的要求。
1.确定实施调解前,工作小组应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2.调解开始时,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内容;
3.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做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3.调解方案、理由;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6.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六)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属于终止调解,依法终止调解。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调解人员库
序号
|
姓名
|
所在科室
|
职务
|
调解领域
|
1
|
孟庆伟
|
消费环境指导科
|
科长
|
消费领域纠纷
|
2
|
徐亚明
|
消费环境指导科
|
四级主任科员
|
消费领域纠纷
|
3
|
石继忠
|
消费环境指导科
|
一级科员
|
消费领域纠纷
|
4
|
胡 新
|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
主任
|
消费领域纠纷
|
5
|
姜程程
|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
副主任
|
消费领域纠纷
|
6
|
何健
|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
副主任
|
消费领域纠纷
|
7
|
乌义汗
|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
科员
|
消费领域纠纷
|
8
|
张静雯
|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
科员
|
消费领域纠纷
|
9
|
云 峰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科长
|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
|
10
|
李南海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副科长
|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
|
11
|
付纯海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二级主任科员
|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
|
12
|
郭海红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一级主任科员
|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
|
13
|
闫 石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二级主任科员
|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
|
14
|
卜启兵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二级主任科员
|
产品质量纠纷
|
15
|
夏宝华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科员
|
产品质量纠纷
|
16
|
齐志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科长
|
知识产权纠纷
|
17
|
刘婕
|
知识产权发展科
|
科长
|
知识产权纠纷
|
18
|
高青
|
知识产权发展科
|
二级主任科员
|
知识产权纠纷
|
19
|
张志国
|
计量科
|
科长
|
计量纠纷
|
20
|
包建华
|
计量科
|
副科长
|
计量纠纷
|
附件3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调解专家库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专业领域
|
1
|
孟庆伟
|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环境指导科
|
科长
|
消费领域纠纷
|
2
|
胡 新
|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
主任
|
消费领域纠纷
|
3
|
云 峰
|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科长
|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
|
4
|
卜启兵
|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二级主任科员
|
产品质量纠纷
|
5
|
齐志
|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
科长
|
知识产权纠纷
|
6
|
秦萌
|
呼伦贝尔学院
|
副教授
|
知识产权纠纷
|
6
|
张志国
|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
科长
|
计量纠纷
|
7
|
吕凯旋
|
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
|
副高级工程师
|
加油机、流量计检定
|
8
|
张秋实
|
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
|
工程师
|
压力表、温度计检定
|
9
|
张鑫
|
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
|
工程师
|
民用三表检定
|
10
|
孙旭
|
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
|
正高级工程师
|
衡器、砝码、电子秤检定
|
11
|
付晓君
|
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
|
正高级工程师
|
医疗器具检定
|
12
|
姜明奎
|
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
|
正高级工程师
|
焦度计检定
|
13
|
吴恩其
|
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
|
副高级工程师
|
出租车计价器、测速仪检定
|
14
|
崔淑玲
|
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
|
正高级工程师
|
汽柴油油质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