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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31852324X6/202012-00038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呼市监办字〔2020〕47号
成文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0-12-18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各部门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群众

来信来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预防与化解相结合;诉讼和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便捷高效、急事急办,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办理信访工作重点是:向局领导提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交办来信来访提出的事项,督促检查重要来信来访事项的处理,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来访情况,促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登记、转办、督办和组织反馈写给本局或本局领导及上级交办、相关部门转办的群众来信,组织接待到本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来访群众;综合宣传科负责组织信访事项舆情应对工作;12315 中心负责业务类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按照投诉举报相关规定办理。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具体承办工作,对属于本科室、本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按本规则办理,对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做好疏导及政策解答工作。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来信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或不属于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四)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五)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六)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

 

第三章 办信接访工作程序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登记。

(一)来信登记:办信工作人员开启群众来信时要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按文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对包裹及信件中夹带的钱款、证件、贵重物品等,可以直接拒收退回或登记后退回来信人,其余来信不予退回。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要求和程序,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包括编号、信访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接到时间、转来机关、反映的主要问题、承办机关、办理情况、备注等,确保基本情况准确完整。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信访条例》等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和内容不清的来信简略登记。

(二)来访登记:遇有群众来访,首先由门卫保安人员将来访群众引领至指定来访接待场所,通知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对集体上访,安排5名以下代表接待。信访工作人员(必要时,会同业务主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首先依据《信访条例》等规定,确认属本机关处理的来访事项后,再详细了解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并登记。登记事项包括上访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来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来访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登记事项和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使用假名或匿名。通过解释、劝说,能够当场解决的问题,可不做登记。对于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依法按政策进行教育疏导,不做登记,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登记来信来访事项后,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

上报。对于事关稳定、发展及苗头性、倾向性等重大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报分管信访和业务工作局领导, 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交办。将群众来信交业务主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或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交办的方式主要是发函交办。对来信反映的一些突发、紧急情况,需要及时交有关旗市区市市场监管局或业务主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办理的, 也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交办。

承办。业务主管看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接到交办的信访材料后要进行登记。由本级处理的,认真调查了解和处理,经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同意,在40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办公室;如遇情况复杂特殊、处理难度较大的信访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调查处理完毕,书面说明情况并在5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需要责成下级部门调查了解的,在2日内向下交办,并要求其在30日内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旗市区、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来信事项,经分管信访工作局领导同意,可以请有关旗市区市场监管局或业务主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来人协调处理,并根据协调处理意见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

保存。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可存并定期销毁。

第八条  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坚持“谁交办、谁督办”原则,做好督办工作。

(一)局长对本局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负总责, 抓好上级部门对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督办, 及时研究部署督查督办工作。分管信访和业务工作局领导协助局长抓好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办公室要组织、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来信来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来信来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协调全局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对于向业务主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要采取定期和经常相结合的方式督查督办,确保来信来访事项的办理及时高效。认为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三)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信访工作的指导, 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当地,防止越级重复信访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对反映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具备回复条件的应予回复;信访人情绪比较激烈,对一些情况有误解,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需要疏导教育的可直接回复;其他需要回复的也应回复。回复可视情况,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

第十条 拟写答复文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行文,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说服力强、文字精炼准确。文稿由业务主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起草,填写发文单,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审签,送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分管信访工作局领导签发, 最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印制答复信访人或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旗市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复查,或对于旗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申请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复核的,应依据《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必要时可到事发地点,查阅原始档案材料,找当事人谈话,确保调查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上访人数超过5人的集体访或情况复杂难度较大、有异常行为的上访,办公室和业务主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在了解情况、进行说服劝阻的同时,分别向分管业务和信访工作局领导汇报,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业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深入第一现场做好劝阻工作。必要时,可组织由信访人、业务主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共同参加的协调会,协商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 来访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接待人员应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办公室协调公安机关处置。

(一)在本单位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机关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时,办公室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来访人患恶性传染病的,办公室应迅速通知卫生部门处置。以上两项费用由上访人员自己支付,确有困难或无法解决的可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 来访人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上级信访部门要求及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信访档案的管理工作。群众来信来访材料归档工作必须及时、齐全、规范,实行一案一卷制, 每卷档案材料包括原件、交办、转办的相关材料、问题解决的相关材料及其他材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信访事项档案材料翌年送局档案室统一整理保存。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在时限内办理来信来访。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情况;不得接收信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相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干预信访工作或擅自办理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办理答复群众来信来访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信访部门要求,不得将不应让信访人知道的情况告诉信访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信访内容,不准擅自将信访材料带出机关。各级领导关于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来访统计数据等, 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