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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31852324X6/202012-0003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呼市监发〔2020〕58号
成文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0-12-18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对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疫苗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365体育投注统一领导下,落实旗(市、区)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管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加强与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成员单位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三)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为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副组长为分管应急、食品、疫苗药品(含医疗器械)、特种设备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涉及的局领导。成员包括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科室(局)负责同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40对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调查处置、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根据需要,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处置等工作。

各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比照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承担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电话:0470-8668017)和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局)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参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分别制定食品安全事件、疫苗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响应机制

 

第八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

呼伦贝尔市启动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或需要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处理的,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对应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呼伦贝尔市未启动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九条 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或其授权的部门,旗(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应地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Ⅰ级响应(特别重大):根据365体育投注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局)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科室(局)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Ⅱ级响应(重大):根据旗(市、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局)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启动,并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知悉。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局)牵头,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局)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Ⅲ级响应(较大):根据旗(市、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局)负责人批准启动,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知悉,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Ⅳ级响应(一般):根据旗(市、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局)了解和关注。

舆情事件按舆情处置有关规定执行,经核实、评估确认为事件的,按本办法启动应急响应。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科室(局)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指导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控,及时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十一条 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根据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分别在4小时、8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上报至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突发事件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接到旗(市、区)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组织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局)进行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告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领导。需要向呼伦贝尔市市委、365体育投注上报信息的,应起草上报信息,经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领导签发后上报。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宣传科会同有关科室(局)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第十六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及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监管机构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开展援助或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及各有关科室(局)组织指导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搜集有关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及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第十八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各有关科室(局)及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队伍和各类专业人才库,整合相对应的各类专家和设备检验(检测)能力信息,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技术与装备研发,逐步建立应急装备库,合理配备应急设施和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科室(局)及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足额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二十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各有关科室(局)及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习演练,不断修订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职能职责之外的突发事件(如火灾、 环境污染、网络安全等)应急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机构

          2.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