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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01159019XQ/202012-0001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煤炭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呼发改规范字〔2020〕609号
成文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0-12-15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煤炭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5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发改委:

       现将《呼伦贝尔市煤炭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落实。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呼伦贝尔市煤炭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365体育投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  2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0〕66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管辖区域内的煤炭建设项目。

第二章 加强地质勘查管理

  第三条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第四条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第三章 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

第六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项目申报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建设条件和已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  第2号)》和《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发〔2020〕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履行核准程序;新建、改扩建项目要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八条 煤矿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审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第九条 企业投资建设煤矿项目实行核准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条 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煤矿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煤矿项目应当通过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按照审批权限报各级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严把设计质量关

第十三条 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要依据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设计;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管理。对于设计能力120万吨/年以上井工矿、300万吨/年以上露天矿(含一并核准配套建设的选煤厂)项目的初步设计,经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报上一级能源管理部门审批。对于设计能力 120万吨/年以下井工矿、300 万吨/年以下露天矿(含一并核准配套建设的选煤厂)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文件同时抄送上一级能源管理部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地质等条件复杂矿井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能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章 实行项目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实行形式审查,履行告如性备案程序。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报送上一级能源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生产煤矿不改变开采方式、不增加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水平延深、采区接续等,以及未与煤矿建设项目一并核准配套的独立型选煤厂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管理事项,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负责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由本企业负责审批。项目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情况告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将企业审批情况汇总上报上一级能源管理部门。

第八章 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对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煤矿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条件、审查程序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365体育投注内煤矿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负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未按规范设计,项目手续不完整、未批先建、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内容等煤矿建设项目,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对在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 规范施工和监理招投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结合煤矿建设施工的灾害特点,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减少招标工程标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第十九条 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解读:《呼伦贝尔市煤炭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