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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588821802Y/202007-0000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规划建设招商方案》的通知 文号: 呼经开管发〔2020〕106号
成文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7-10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规划建设招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0 来源: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经开区各部门:

    为加快经开区总部经济发展,引进和培育优秀总部企业聚集,促进高端要素汇集,全面提升经开区的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规划建设招商方案》,于2020年6月8日经开区第十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规划建设招商方案》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总部经济规划建设招商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开发建设,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全面提升经开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结合经开区发展实际,特制定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部经济招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365体育投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遵循“推动绿色发展、打造产业集群”的总体发展思路,充分发挥经开区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引进和培育一批优秀总部企业聚集,汇集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推进经开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经开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经开区聚集力、辐射力和带动力,加快推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呼伦贝尔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政府在规划、政策、环境改善等方面作用,促进总部经济科学发展。

(二)坚持总部集聚与经开区产业优化相结合。统筹兼顾总部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推动经开区重点谋划的7个产业园发展。

(三)坚持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大力引进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总部企业,支持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

(四)坚持总部经济与楼宇经济相结合。鼓励总部企业建设总部楼宇,引导总部企业进驻现有楼宇,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形成集聚效应。

三、总部基地框架和主要目标

总部基地框架:总部基地规划在海东项目区,规划2个基地,其中A区规划为CBD总部基地,依托现有的经开区海东项目区办公大楼、规划馆等存量办公条件,规划面积1000亩;B区规划为商业服务综合体,依托原3个乳品厂至东港物流区域及周边闲置地块,规划面积500亩,重点发展商贸餐饮、物流等与CBD总部基地配套的相关服务业。

主要目标: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的集聚辐射带动能力明显提升,推动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战略取得明显成效。吸引跨国公司、央企和民企来经开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形成总部集群布局和集聚效应。积极推动蒙商产业、资本、人才、科技多领域回归,引导经开区外蒙商总部企业整体搬迁到经开区或在经开区新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打造总部企业聚集区,使总部经济发展成为经开区一只重要的中坚力量,推动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总部企业认定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经开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发展方向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政策;

3、在经开区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开区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经开区外的不少于2个;

5、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新设立总部企业、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除外)。

(二)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经开区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不低于60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房地产母公司总资产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3)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三)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行业带动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发展相对成熟、企业规模较大的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经开区制造业发展方向,以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总部企业为主。申请制造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经开区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

(3)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2、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指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经开区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3、商贸物流业总部企业。指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商贸物流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经开区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4、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申请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3)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经开区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5、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四)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但具有市场前景广阔、行业影响力大、成长速度快的优势总部企业。主要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传统优势产业总部企业等。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已在经开区生产经营和服务三年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须是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上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经开区地方库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

(五)对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具有特定总部类型或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在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经开区财政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报经开区党工委会审核认定。

(六)经开区管委会每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审核认定。获经开区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经每年审核通过后,每年可享受扶持政策。

(七)未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无条件搬离经开区总部经济基地(经开区海东项目区办公楼)。

五、扶持政策

1、参照执行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印发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呼经开管发[2018]15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出台的相关政策。

2、参照执行《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创新基地扶持政策》。

六、管理、审核及退出

1、成立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管理办公室。管理办法参照执行《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2、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审核认定。获经开区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经每年审核通过后,报经开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每年可享受扶持政策。

3、未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无条件搬离经开区总部经济基地(经开区海东项目区办公楼、原规划馆),并负责恢复办公场所至入驻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