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0年6月18日1时30分,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已于2020年7月27日获得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关于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6.18”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呼煤安监字〔2020〕12号)。该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至2023年4月。
2020年7月15日15时20分,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已于2020年9月24日获得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关于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7.15”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呼煤安监字〔2020〕19号)。该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至2021年8月。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0〕317号)中“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负责安全监管职责的属地监管部门以公文形式逐级上报至原考核定级部门,履行标准化降低或撤销等级程序。降低或撤销等级自事故发生之日算起。”的规定,应将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和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等2座煤矿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降低至三级,现上报贵局。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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