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此前已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系统上报鉴定报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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