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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方案》的通知 文号: 呼退役军人办发〔2020〕6号
成文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09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属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呼伦贝尔市委组织部、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呼人社发2020〕14号)要求,制定《呼伦贝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9月8日

 


呼伦贝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方案

 

为深入贯彻365体育投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的范围

呼伦贝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方案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的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365体育投注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三、奖励的种类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奖励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 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 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五、及时奖励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及时奖励要坚持“少而精”、“立标杆、树典型”的原则,真正体现奖励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

及时奖励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开展。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六、奖励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在全局范围内印发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实施。

(二)推荐、考察和审核。各事业单位采取按照比例确定名额,采取民主推荐,广泛征求意见,支部研究上报局党组。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严格审核。

(三)奖励决定审批。作出奖励决定前,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拟奖励人员应当听取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事先征得人社部门同意。

在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上报奖励申报对象。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人选(集体),并按照《奖励规定》要求填写奖励审批表,经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研究后,依据奖励权限上报。

(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奖励程序,减少表格填写、材料报送,减轻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一线的人员和单位的负担。

(六)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决定原件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七、奖励的实施

(一)规范奖章制作和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标准按照《奖励规定》要求执行。

(二)奖金标准和经费渠道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嘉奖1500元、记功 6000元、记大功 12000元。

事业单位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开展的定期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发放奖金所需经费,通过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已获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奖励。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 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八、奖励的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1.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3.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退役军人事务局或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三)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2.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