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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011590480Y/202009-0000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09-30
呼伦贝尔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5年9月,呼伦贝尔市司法局选任出首届人民监督员,任期5年,现已届满。为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检会〔2015〕3号)文件,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呼司发〔2015〕49号)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2020年在呼伦贝尔市范围内选任48名人民监督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和旗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案件、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选任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常住呼伦贝尔市,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任限制条件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或者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2.人民监督员连续任职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担任人民监督员,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旗市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党政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20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
    (二)报名方式
      报名以网上报名的方式开展。申请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监督员的,登录人民监督员网上报名系统https://neimenggu.rmjdy.cn:8443/bmgl/jdybm.xhtml 或直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户网站(http://sft.nmg.gov.cn),点击首页“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选任人民监督员”进行报名。
     (三)提交材料
      报名结束后,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电话通知报名者本人。通过初审的报名者需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或2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3张。组织推荐的需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党组织的推荐材料,个人自荐的提交单位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符合留任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只需提供单位证明,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查、组织考察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确定拟任人选,会同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
    (五)公示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公布任命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员,由呼伦贝尔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在门户网站及呼伦贝尔日报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并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

四、报名电话、地址

电话:0470-8217986

地址: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F区215室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